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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一場關于“延遲退休”的拉鋸戰
這事兒還得從遼寧一位女員工焉某說起。焉某生于1975年5月,1994年就入職了當地一家公司,算得上是老員工了。2025年1月1日,國家漸進式延遲退休政策正式實施,焉某在第二天就向公司提交了書面申請,希望延遲退休3年,從2025年8月干到2028年8月。她理由很充分:自己身體健康、熱愛工作,還想繼續發揮余熱。
但公司很快潑了冷水。2025年1月9日,公司召開專題會議,以“公司超員”為由,拒絕了焉某和其他6名員工的申請。焉某不服,先申請勞動仲裁,卻被以“不屬于受案范圍”駁回。她一氣之下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批準延遲退休,延續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延遲退休不是“單方面說了算”
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讓一些人意外:一審和二審均駁回了焉某的訴訟請求。為什么?核心原因在于:延遲退休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而不是員工想延就能延。
法院指出,根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如果想延遲退休,必須和單位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也強調,勞動合同變更需雙方同意。換句話說,焉某有選擇“延”或“不延”的權利,但公司也有權根據經營狀況決定“同意”或“不同意”。公司基于“超員現狀”拒絕,并不違法。
此外,法院還提到,焉某在2025年8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本質是勞動合同的變更,雙方協商不成,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權并無不當。
網友熱議:支持與質疑,聲音兩極分化
這起案件在網上炸開了鍋,評論區的觀點可謂“針尖對麥芒”。
支持員工派:不少網友認為,焉某“熱愛工作”的態度值得點贊。一網友說:“員工自愿延遲退休是好事,熟練工總比新員工強,單位該支持才對!”還有人指出,企業退休金偏低,健康員工想多干幾年合情合理。
理解公司派:更多聲音站在公司一邊。一網友分析道:“這不是新政問題,而是協商問題。公司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做決定。”另一網友則直言:“國企待遇好,誰不想多干?但單位不同意,還告到二審,有點浪費司法資源了。”
中立理性派:部分網友聚焦法律本質。一網友稱:“依法申請延遲退休合理,但得單位同意。”一網友補充:“延遲需雙方協商,不是胡攪蠻纏就能成的。”
可見,延遲退休的心態是復雜的:既有人渴望繼續工作,也有人質疑背后的利益驅動。
普法時間:個人能自由申請延遲退休嗎?
答案是:不能!延遲退休并非個人自由選擇,而是需要和單位“雙向奔赴”。新政明確了漸進式延遲退休框架,但具體到個人,能否延遲取決于三個關鍵點:
協商一致是前提:就像本案所示,員工申請后,單位有權結合崗位需求、人力成本等因素決定是否同意。
法律保障雙方權利:《勞動法》和《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都強調“協商一致”原則,既保護勞動者的意愿,也尊重企業的用工自主權。
實際操作需提前溝通:如果員工想延遲退休,最好提前和單位溝通,了解政策細節,避免像焉某這樣“臨門一腳”被拒。
補充一點:類似案件中,如果雙方同意延遲,通常會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不同意,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單位應依法辦理退休手續,不影響養老金領取。
結語:權利與平衡,職場中的法律課
這起案件不僅是焉某個人的維權故事,更是新政下延遲退休的“第一課”。它告訴我們:法律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維護企業的合理自主權。對于員工來說,想延遲退休是好事,但務必提前和單位協商;對于企業,則應依法依規處理,避免糾紛。
來源:根據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遼09民終804號判決書及相關法律條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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