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藁城區崗上鎮村民吳某某的遭遇,是基層征遷領域信息公開困境的一個典型切片:因對 2017 年滹沱河生態修復工程的征遷評估存疑,他申請公開相關評審報告與補償明細,卻被鎮政府以 "非征收主體、無相關信息" 為由拒絕;即便區政府兩次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明確責令鎮政府限期公開,截至 2025 年 11 月初,法定公開期限已過,相關信息仍石沉大海。這起事件不僅關乎一位村民的合法權益,更折射出基層政務公開在制度落地、權責界定與監督執行中的多重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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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溯:一場信息公開申請的 "拉鋸戰"
吳某某的維權之路始于對征遷程序合法性的質疑。2017 年滹沱河生態修復工程涉及他與同村村民的承包地征遷,村委會在未通知其到場的情況下完成了樹木評估,這讓他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產生強烈懷疑。為核實補償依據,2025 年 2 月,吳某某通過 EMS 向崗上鎮政府申請公開三類核心信息:一是涉及小豐村的 6 冊征遷補償評審報告及評估公司出具的估價報告、勘察記錄等原始資料;二是小豐村土地征收流轉款項的數額與構成明細;三是補償發放流程及相關手續。
然而,崗上鎮政府的答復簡單直接:"沒有你所申請公開的信息",理由是該鎮 "不是土地征收主體和補償主體,不具有征收補償的職權職責"。這一答復與吳某某掌握的官方文件形成鮮明反差:藁城區水務局 2023 年的情況說明明確指出,崗上鎮政府是征遷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調查評估與補償費發放;2017 年工程指揮部的會議紀要更細化要求,各鄉鎮需 "做好現場影像資料記錄與存檔"。
在關鍵證據支撐下,吳某某向藁城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2025 年 5 月,區政府首次責令鎮政府 20 個工作日內答復,但鎮政府仍以同樣理由拒絕;6 月,吳某某再次申請復議,區政府 9 月作出的 172 號復議決定書直擊核心: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 "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 的原則,崗上鎮作為征遷責任主體,"依法應當保存并公開相關信息",其答復 "與事實不符"。即便如此,直至 11 月記者調查時,鎮政府仍以 "只向當事人回復" 為由回避問題,吳某某始終未收到任何公開信息。
法理辨析:信息公開義務的 "權責錯位" 本質
這起事件中,崗上鎮政府的推脫看似有 "法律依據",實則是對職權職責與公開義務的刻意混淆,暴露出基層行政機關對信息公開制度的認知偏差。
從法律層面看,征遷補償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界定有明確標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清晰劃分了公開責任:行政機關制作的信息由制作機關公開,獲取保存的信息由保存機關公開。石家莊本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也明確,鄉鎮政府需 "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在滹沱河工程中,鎮政府既是征遷實施的責任主體,又是調查評估資料的形成者和補償資金的發放者,自然成為法定的信息保存與公開義務方,其 "非主體無信息" 的辯解顯然站不住腳。
從實務操作看,基層政府的 "信息不存在" 答復存在程序瑕疵。根據信息公開制度的通行要求,行政機關以 "信息不存在" 答復時,必須舉證證明已履行合理檢索義務。但崗上鎮政府未提供任何檢索記錄,也未說明是否向相關部門核查信息下落,僅以職權劃分為由拒絕,完全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程序要求。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劉錚的解讀切中要害:鎮政府的行為本質是 "以職權界定規避公開義務",違背了政務公開的核心原則。
更深層的矛盾在于 "征收主體" 與 "實施主體" 的責任剝離。我國征地制度中,縣級政府通常是法定征收主體,但鄉鎮政府是具體實施者,負責最關鍵的調查、評估、公示等環節。這種分工本應形成權責閉環,但在實踐中卻常出現 "主體不實施、實施不擔責" 的怪圈 —— 縣級政府以 "未直接參與實施" 為由推脫,鄉鎮政府以 "非法定主體" 為由回避,最終導致信息公開申請陷入 "無人負責" 的真空地帶。
現實鏡鑒:基層政務公開的三重堵點
吳某某的遭遇并非個例,而是基層征遷信息公開領域普遍存在的問題縮影,其背后折射出三大系統性堵點:
1. 信息管理的 "碎片化" 困境
征遷項目涉及勘測、評估、審批、發放等多個環節,信息分散在自然資源、住建、鄉鎮政府、村委會等多個主體手中,卻缺乏統一的歸檔管理機制。崇義縣、東莞市等地的征地公開標準目錄均要求,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表、補償支付憑證等需在村公示欄和政府平臺雙重公開,但在藁城案例中,鎮政府作為實施主體,竟聲稱未保存評估報告等核心資料,要么是未按規定存檔,要么是信息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檢索,本質是政務信息管理的 "基礎工程" 薄弱。
2. 行政復議的 "執行空轉" 風險
行政復議是化解信息公開爭議的重要渠道,但在基層實踐中常面臨 "決而不行" 的尷尬。藁城區政府兩次作出復議決定,卻未明確后續監督機制,導致鎮政府可無視限期公開要求而無任何及時約束。這種 "重決定、輕執行" 的現象,使得行政復議的救濟功能大打折扣,既損害了司法權威,也消耗了公民的維權成本。
3. 法治意識的 "基層溫差"
部分基層行政機關仍將信息公開視為 "負擔" 而非義務,存在明顯的認知偏差。崗上鎮政府在上級明確責令公開后仍消極應對,甚至以 "只向當事人回復" 回避媒體監督,暴露其對政務公開法定責任的漠視。這種意識偏差并非個例,在多地征遷信息公開糾紛中,"不懂規定"" 領導沒批示 " 等成為常見托詞,反映出基層法治教育與責任考核的缺位。
破局路徑:構建 "權責清晰、監督有力" 的公開機制
解決基層征遷信息公開難題,需從制度完善、執行強化與意識提升三個維度協同發力,讓 "陽光征遷" 真正落地:
1. 厘清權責邊界,壓實公開責任
應通過地方性立法明確 "征收主體 - 實施主體 - 監管主體" 的信息公開責任清單:縣級政府需公開征收批復、補償總方案等宏觀信息;鄉鎮政府需公開分戶評估報告、現場勘察記錄、補償發放明細等微觀信息;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需公開行業標準、審批流程等規范信息。石家莊可參照其 2016 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框架,制定專門的征地信息公開實施細則,消除 "權責模糊地帶"。
2. 規范信息管理,打通 "數據壁壘"
建立征遷項目信息 "一站式" 管理平臺,將從勘測到補償的全流程資料納入統一數據庫,明確鄉鎮政府為信息歸檔第一責任人,要求在項目完成后 30 日內完成信息錄入。同時參照東莞等地做法,將補償支付憑證、評估報告等關鍵信息同步在村公示欄、鄉鎮官網、縣級信息公開平臺公開,實現 "線下線上雙覆蓋",從源頭上解決 "信息找不到、查不到" 的問題。
3. 強化監督問責,破解 "執行空轉"
建立信息公開復議決定 "回頭看" 機制,由縣級政府督查部門對復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專項督辦,對超期未公開的單位下達整改通知書,逾期仍未整改的納入績效考核負面清單。同時暢通舉報渠道,對拒不履行公開義務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讓 "紙上權利" 真正轉化為 "現實權利"。
4. 深化法治教育,消除 "認知溫差"
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納入基層干部常態化培訓內容,結合典型案例講解征遷信息公開的范圍、流程與責任,糾正 "非主體無義務" 等錯誤認知。同時通過村務公開欄、宣傳手冊等形式,向村民普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路徑 —— 如明確申請對象、規范申請內容、保留申請憑證等,讓公民知道 "如何維權",也讓行政機關明確 "如何履職"。
結語:政務公開是最好的 "減壓閥"
征遷工作關乎群眾切身利益,信息公開則是化解矛盾、凝聚共識的關鍵。石家莊藁城的這起案例警示我們:政務公開不是 "選擇題" 而是 "必答題",不是 "面子工程" 而是 "民心工程"。當基層行政機關真正將 "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的原則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當公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得到充分保障,征遷領域的各類爭議自然會迎刃而解。期待這起案件能成為激活基層政務公開的 "催化劑",推動更多地方補上制度短板、打通執行堵點,讓政務公開真正成為規范權力運行、保障民生權益的堅實屏障。
來源;長江網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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