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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執行難”猶如司法實踐中的一道難題,不僅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大打折扣,更侵蝕著司法權威的根基。2024年10月,“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隨后于2025年6月,“兩高一部”又共同出臺配套《意見》,標志著拒執罪案件辦理進入新階段。
新解釋針對拒執罪的認定標準、辦案流程和職責分工做出了更加系統、細致的規定。
01 明確職責邊界,公檢法形成打擊合力
新規的一大亮點是清晰界定了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拒執罪案件中的職責分工,構建起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協同機制。
人民法院發現涉嫌拒執犯罪線索后,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及執行情況說明,附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這改變了以往部分法院標準不一、移送不暢的局面。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移送材料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復雜時可延長至30日。如決定不予立案,必須說明理由并通知法院。
人民檢察院則重點發揮立案監督職能,當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時,可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這種制度設計有效避免了以往因職責不清導致的“踢皮球”現象,使三部門能夠真正形成打擊合力。
02 細化“情節嚴重”標準,穿透規避執行行為
新司法解釋對拒執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進一步細化,以列舉+兜底的方式明確了十多項具體情形,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將“消極規避型”的隱蔽拒執行為作為偵查打擊的重點,穿透“假離婚”“假委托”的表象,依法認定拒執行為的本質。
針對實踐中多發的虛假和解、虛構租賃等“權利濫用型”拒執行為,新規建立了“法律行為—經濟實質—主觀意圖”的三重審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將逃避執行的時間節點前移,明確規定訴訟過程中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可構成拒執罪。這一規定有力回應了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在訴訟階段就提前轉移財產以逃避未來執行的行為。
03 確立“雙軌制”追訴模式,保障申請人權利
新規進一步細化了拒執罪“公訴+自訴”的雙軌追責模式,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權利保障。
在公訴程序方面,明確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職責和辦案時限,確保案件順利進入司法程序。
在自訴程序方面,規定申請執行人在向公安、檢察機關控告不被追究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應當告知其自訴權利,并明確自訴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清單。
這一設計既尊重了公訴主體地位,又賦予申請執行人必要的救濟途徑,形成了雙軌并行、相互補充的追責機制,從制度設計上堵塞了以往因公訴機關不予追究而導致犯罪行為無法被追究的漏洞。
04 前移財產保全措施,破解“執行困局”
新規創新性地將財產保全措施前置化、全程化,有效破解了傳統模式下財產控制滯后導致的“執行困局”。
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階段即需對涉案財產采取控制措施;法院在自訴案件受理階段也可采取保全措施。這種機制確保了刑事追責與債權人權益實現同步推進。
新規還明確了追贓挽損程序,規定對被告人通過故意毀損、無償處分、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處分、虛假轉讓等方式違法處置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
這一規定改變了過去“重人身處罰、輕財產追回”的傾向,實現刑事打擊與權益保障的有機統一,更加貼近當事人最終實現債權的實際需求。
05 明確從重從輕情形,貫徹寬嚴相濟政策
新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明確了拒執罪的從重和從寬情節。
對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涉民生案件的被告人,規定應當從重處罰,彰顯了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
同時,規定了從寬處罰的情形: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免除處罰。
這種“給出路”的政策設計,有利于鼓勵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拒執罪的價值不在于適用數量的多少,而在于與其他制度形成“組合拳”。
從實踐角度看,新規的意義不僅在于加大懲戒力度,更在于構建了一個“成本可控、威懾適度、銜接順暢”的多元治理體系。破解“執行難”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民事、行政、刑事手段的梯次銜接和協同發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4年10月30日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5〕8號,202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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