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被告烏當區某珠寶編繩店鋪因導購員操作不規范導致顧客黃金吊墜摔落變形,被判賠償原告鐘某財產損失 763 元。法院同時駁回了原告提出的 5000 元經濟損失及 1500 元交通費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了解,廣東平遠縣居民鐘某于 2025 年 8 月 10 日在周六福珠寶授權店購買了一枚足金吊墜,吊墜純度為 999‰,重量 12.3 克,含工費共計花費 11205 元。同年 9 月 4 日,鐘某發現吊墜掛繩線頭松動,遂將掛繩剪斷,并拍攝了吊墜正反兩面的照片留存,當時吊墜狀態完好無任何變形。
9 月 6 日,鐘某攜帶裝有吊墜的首飾盒前往貴陽市烏當區某店鋪辦理編繩業務,該業務收費 15 元。店鋪導購員劉某乙接手吊墜后,在檢查品牌標識過程中,不慎將吊墜從手中滑落,直接摔在店鋪的玻璃柜臺上。鐘某當場發現吊墜的圓弧邊緣出現輕微向內凹陷的變形,隨即向店鋪提出賠償要求。
然而,導購員劉某乙當場否認吊墜變形與摔落行為有關,謊稱吊墜是摔在軟托盤上,不可能造成損壞。雙方協商無果后,鐘某選擇報警,通過警方調取的監控視頻,清晰看到了吊墜摔落玻璃臺面的全過程,且能聽到明顯的撞擊聲。但即便有監控佐證,店鋪管理層及導購員仍態度強硬,主張 “監控僅能證明摔落動作,無法證實變形系該動作導致”,拒絕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事發后,雙方曾嘗試私下協商解決。鐘某的丈夫與導購員劉某乙達成口頭協議,由劉某乙賠償 800 元,鐘某丈夫自行墊付 1200 元,共計 2000 元作為賠償款支付給鐘某。鐘某在收到該筆款項后,于次日得知其中 1200 元系丈夫墊付,而非店鋪全額賠償,遂返回店鋪將劉某乙支付的 800 元退回,并再次就賠償事宜與店鋪交涉,雙方矛盾升級并發生爭執。
轄區派出所接到報警后介入調解,劉某乙提出愿意原價購買鐘某的變形吊墜,或為其換購新吊墜并承擔全部手工費,但均遭到鐘某拒絕。鐘某堅持要求店鋪承擔全部損失,雙方協商陷入僵局,鐘某遂向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 “吊墜變形是否由店鋪導購員摔落行為導致” 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鐘某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證、被告營業執照、吊墜購買票據、9 月 4 日拍攝的吊墜完好照片、9 月 6 日拍攝的變形照片及報警回執等證據,主張被告導購員操作不當導致吊墜損壞,要求被告支付 5000 元經濟損失及 1500 元開庭交通費,共計 6500 元。
被告某店鋪則提出多項答辯意見:一是認可導購員不慎摔落吊墜的事實,但否認變形與摔落存在因果關系,認為原告吊墜原本就有掛繩松動問題,不排除此前已發生掉落變形;二是質疑原告提交的變形照片真實性,稱照片中吊墜所系線繩并非店鋪編織,疑似事前拍攝;三是主張原告舉證不充分,未提供吊墜到店前后的完整對比證據及專業損失鑒定報告,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失不符;四是提出若查明原告存在虛構事實騙取賠償的行為,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佐證答辯意見,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事發時的監控視頻,視頻顯示導購員劉某乙在查看吊墜時,確實未在下方放置軟托盤。
法院經審理查明,鐘某提交的 9 月 4 日照片清晰顯示吊墜在到店前完好無損,且其已剪斷掛繩,不存在使用過程中因掛繩松動導致吊墜掉落的可能。而足金材質具有硬度低、密度高的特性,從手中摔落至堅硬的玻璃柜臺,極有可能造成變形。同時,監控視頻證實被告導購員劉某乙在處理貴重珠寶時,未遵守珠寶行業 “放置軟托盤防護” 的常規操作規范,存在明顯過錯。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已達到民事案件 “高度蓋然性” 的證明標準,能夠認定吊墜變形與被告導購員的摔落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被告某店鋪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法院指出,鐘某主張 5000 元經濟損失但未提交相關損失鑒定報告,且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申請司法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財產損失應按照實際損失計算,涉案吊墜僅輕微變形,黃金克重未發生損耗,實際損失應為修復或重置所需的工費。結合吊墜購買時 763 元的工費標準,法院酌定被告賠償該筆工費損失。
對于鐘某提出的 1500 元交通費訴求,因未提交車票、住宿等相關憑證,法院認定其舉證不能,依法駁回該訴求。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終審判決:被告烏當區某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鐘某財產損失 763 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25 元(已減半),由原告負擔 22 元,被告負擔 3 元。(來源: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
貴陽烏當區某店編繩致顧客黃金吊墜變形一案,最終以法院判決店家賠償 763 元告終。這一結果與此前店家私下賠付的 800 元的背后,其原告鐘某丈夫為何自行墊付 1200 元?
對此你怎么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