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10月間,石某某在無煙草專賣許可情況下,多次在印江縣、沿河縣等地非法收購烤煙,通過他人轉運至貴州、湖南等地銷售,累計支付收購款6.8萬元,獲利1萬元。2025年10月其收購2870公斤烤煙(價值1.27萬元)時被查獲。案發后石某某如實供述并退繳違法所得1000元。
二
法官釋法
根據《刑法》第225條,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石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規,非法經營烤煙,擾亂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其坦白、認罪認罰及退贓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沒收涉案煙葉及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剩余非法所得9000元。本案罰金2萬元及追繳違法所得,既剝奪其非法獲利,也對潛在違法者形成震懾。
三
法官提醒
勿觸法律紅線,合法經營是底線。煙草、食鹽、藥品等國家專營商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經營。切勿因“小本生意”“熟人買賣”忽視法律風險,一旦涉案金額或情節達到刑事標準,將面臨嚴厲懲處。本案警示公眾:任何牟利行為都需嚴守法律邊界,切莫因僥幸心理觸碰刑事風險!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任江濤 供稿 | 楊 涵 嚴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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