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網上購物蓬勃發展,部分商家在商品宣傳中不慎使用廣告法禁止的絕對化用語。這一常見的宣傳瑕疵,竟被少數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機”,演變為一條畸形的黑色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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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42期,舉報相挾收取撤銷費入刑案
近年來,隨著網上購物蓬勃發展,部分商家在商品宣傳中不慎使用廣告法禁止的絕對化用語。這一常見的宣傳瑕疵,竟被少數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機”,演變為一條畸形的黑色產業鏈。
一.案子簡介
2021年3月起,劉某發現在網上購物平臺上,有一些商家的產品宣傳存在瑕疵,就覺得賺錢的機會來了。于是在多家電商平臺搜尋使用違規宣傳用語的商家。并利用非法獲取的他人實名信息,向12315等消費者投訴舉報平臺進行惡意、批量舉報。眾多被舉報商家因擔憂影響做生意或受到處罰,被/迫主動聯系劉某。劉某便以支付費用即可撤銷舉報為條件,對商家實施要挾。一些商家為求破財消災被/迫轉賬撤銷舉報。更為嚴重的是,劉某將此犯罪方法傳授給李某等六人,形成團伙作案。在近兩年時間內,成功敲詐商家百余戶,非法獲利11萬余元。
法庭經審理認為,劉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投訴舉報相要挾,勒索商家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對主犯劉某以敲詐勒索罪、傳授犯罪方法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其余六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案子的警示
1.首要警示是“打鐵還需自身硬”。商家在經營中,尤其是進行產品宣傳時,必須懷有對法律的敬畏之心,規范市場宣傳行為,確保宣傳內容真實、合法、準確。宣傳中使用絕對化用語等違規行為,雖可能短期內吸引眼球,但實則為自己埋下了法律風險隱患。本案商家宣傳上的瑕疵,成為了不法分子實施敲詐的“突破口”。同時遇到這種情況,應保持冷靜,第一時間固定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向有關部門舉報,不可因害怕麻煩而選擇“私了”,這只會助長犯罪分子的氣焰。
2.本案案深刻揭示了合法監/督與惡意敲詐的本質區別。法律賦予消費者監/督權、投訴舉報權,是為了構筑社/會共治的防線,促進商品與服務質量的提升。任何公民正當行使這一權利,都應受到保護和鼓勵。然而,權利不能濫用。不能將投訴舉報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舉報行為都應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任何以非法手段、懷著非法目的牟利的行為,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三.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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