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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碧桂園星灣雅筑的小區的業主,我們物業讓我們業主交裝修押金,為何要交裝修押金,物業公司不退錢,說抵物業費······
按照《民法典》第 945 條業主應告知物業;物業可提示、檢查、制止違規并報告,無強制收押金權;
《物業管理條例》第 52 條業主應告知物業,物業應告知禁止行為與注意事項,未授權強制收押金。
這個兩個條例就能說明這個不需要強制交裝修押金的,只是告知物業公司,為何物業公司要收取我們業主的裝修押金?業主享有合法裝修權,物業不得設置 “交押金” 為前置條件。不得以停水停電、限制電梯、拒辦報備等方式強制收取。物業以 “不退裝修押金、直接抵扣物業費” 的做法,要我們雙方書面同意簽字才行,但物業單方面均屬違規,我們是有權拒絕并要求按約退還押金。這個屬于變相收費。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 6 條: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違反者可能被責令整改、罰款。
債務抵銷規則:物業單方將押金抵扣物業費無效,需雙方書面同意。
《民法典》第 577 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約定,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 985 條:得利人無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人可請求返還。
《物業管理條例》第 40 條:物業服務收費應合理、公開,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或變相收費。
物業以 “南邊 / 北邊窗戶改外開” 為由不退押金,僅在改窗違規且造成實際損失、并能提供合法依據與損失證明時,才可按約抵扣;否則應全額退還,不得無故扣留或抵扣物業費。
1、物業稱 “改窗違規”
要求物業提供具體違規條款(管理規約或裝修協議原文)、違規事實照片 / 視頻、實際損失清單及票據(如維修合同、發票)。
無上述證據,扣除無效,應全額退還。
2、物業稱 “抵扣物業費”
抵扣需雙方書面同意,物業單方抵扣無效。
可主張分別處理:押金應退還,物業費按合同另行結算。
3、物業稱 “收據未約定退還”
依據《民法典》第 577 條(違約責任)和第 985 條(不當得利),物業無法律根據扣留押金,應全額返還并支付利息。
提供驗收合格證明與催告記錄,證明物業無正當理由拒不退還。
請問住建局管不管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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