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中國刑法學會年會上,賈宇會長要求摒棄對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動慎刑原則在更大范圍內達成共識。他指出:"注重刑法與民法的界分,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還是應對新業態中的法律爭議,都必須恪守慎刑原則,堅決避免將民事履約風險、商業博弈矛盾錯誤納入刑事規制范疇。"他還特別強調:"對尚無國家規定的創新經營行為,也要慎重入罪。"
然而,現實卻令人扼腕嘆息——近期多位企業家朋友,因為新興領域的經營行為,被立案偵查甚至交付審判。這絕非孤立個案,而是折射出我國正處于一個宏大歷史轉型期的深刻陣痛。本文旨在深刻剖析這一轉型期的核心特征,論證對新型領域創業創新必須摒棄"有罪推定"思維,以寬容與善待為基石,守護創新火種,護航企業發展。
一、歷史轉型:從"權力配置"到"市場配置"的艱難蛻變
理解當前民營企業家的困境,必須將其置于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宏大歷史坐標中審視。這一轉型不僅是經濟體制的變革,更是國家治理邏輯、法律文化乃至社會活力的深刻重塑。其核心特征在于資源配置方式的根本性轉變:計劃經濟以"權力配置資源"為圭臬,奉行"法無明文規定,老百姓什么都不能干"的消極邏輯;而市場經濟則以"市場配置資源"為靈魂,確立"法無明文禁止,老百姓什么都能干"的積極原則。這一轉變絕非一蹴而就,而是充滿陣痛與反復的艱難歷程,當前階段尤為復雜。
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權力深度嵌入社會經濟生活的每個細胞。資源分配由行政指令自上而下層層下達,法律體系服務于權力管控而非權利保障。其典型特征是:法律若未明確許可,公民行為即屬非法。普通民眾稍有逾矩,便可能被斥為"投機倒把""擾亂計劃秩序",動輒得咎。1979年《刑法》中"投機倒把罪"的廣泛適用便是明證——農民販賣自產蔬菜、個體戶跨區域采購,皆可能被冠以刑事罪名。這種體制下,社會活力被嚴重窒息:創新被視為對計劃的挑戰,企業家精神被壓制為"資本主義尾巴",社會創新指數幾近于零。
改革開放開啟了從"權力配置"向"市場配置"的歷史性轉折。1992年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標志著資源配置邏輯的根本轉向: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政府轉向服務與監管。其核心法理是:只要法律未明確禁止,公民即可自由行動。這一轉變釋放了驚人的社會活力。民營經濟如雨后春筍:從1978年個體戶僅14萬人,到2023年民營經濟貢獻了50%以上稅收、60%以上GDP、70%以上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城鎮就業、90%以上企業數量。市場經濟的精髓在于通過無數個體的試錯與博弈,實現資源的動態優化配置。企業家作為"創造性破壞"的主體,其探索過程必然伴隨對既有規則的突破——這本是市場活力的源泉,而非秩序的敵人。
然而,我國當前正處于轉型的"深水區",呈現出"新舊邏輯疊加"的復雜特征。一方面,市場經濟制度框架已基本確立,但另一方面,計劃經濟的思維慣性與權力運作模式并未完全消退。尤其在經濟下行周期中,政府面臨穩增長、保就業的多重壓力,容易本能地訴諸行政干預手段。某些地方政府將"有形之手"伸得過長:對網約車、共享經濟、區塊鏈金融等新業態,不是通過完善規則引導發展,而是動輒以"整頓市場秩序"為名行政取締;對企業家創新行為,不是區分民事違約與刑事犯罪,而是習慣性啟動刑事偵查。當下轉型期的困境就在于:法律體系尚未完全適應市場邏輯,而行政權力又急于填補規則真空,結果將企業家置于"創新即風險"的懸崖邊緣。
更深層的問題在于,轉型期形成了獨特的"規則滯后性"與"執法雙重性"。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具有前瞻性與包容性,但我國立法往往滯后于實踐:當P2P網貸興起時,監管細則缺位;當直播電商爆發時,稅收規則空白;當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時,知識產權界定模糊。在此真空地帶,企業家為搶占先機必然進行"規則試探性創新",其行為可能形式上觸碰行政管理規范。按賈宇會長所言,這本應屬于"尚無國家規定的創新經營行為",需"慎重入罪"。但現實中,執法者常陷入雙重困境:一方面,上級考核壓力下需"彰顯作為",對新興領域急于"定性";另一方面,計劃經濟思維使其將一切規則突破視為"秩序威脅"。這種"規則真空-行政干預-刑事化"的惡性循環,使企業家在創新前沿如履薄冰。
歷史轉型的艱難性,還體現在政府角色轉變的遲滯上。從"全能型政府"到"服務型政府",絕非簡單口號轉換。計劃經濟下政府是"運動員兼裁判員",市場經濟中應轉為"規則制定者與公平維護者"。但轉型中政府常陷入角色混淆:既想激發市場活力,又難舍管控權力;既鼓勵創新,又恐懼失控風險。2022年某省出臺"支持數字經濟創新"文件的同時,又對同一領域的數據交易企業以"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立案,政策信號的矛盾令企業家無所適從。這種政府轉型的"半程狀態",使得企業家在創新中既要應對市場不確定性,又要承受制度摩擦的額外成本——據統計,超過60%的民營企業將"政策多變"和"執法隨意性"列為最大經營風險,遠高于"融資困難"等傳統問題。
尤為關鍵的是,轉型期的社會認知尚未完全同步。公眾對"企業家"角色的理解仍受歷史影響:計劃經濟下視其為"剝削者",市場經濟初期又神化為"創富英雄",而目前經濟下行中又易被標簽為"資本原罪"。這種認知搖擺導致對企業家創新行為的評價缺乏理性:成功時捧為"改革先鋒",遇挫時貶為"違法亂紀"。當某新能源車企因技術路線探索導致資金鏈緊張時,輿論立即將其融資行為解讀為"集資詐騙",而忽視技術迭代的固有風險。社會寬容度的缺失,反過來助長了執法司法的冒進傾向——為回應"民意",某些案件被過度刑事化處理。歷史轉型的復雜性正在于此:制度變革需要認知更新的支撐,而認知滯后又阻礙制度深化,形成制約創新的"認知-制度"雙重枷鎖。
當前階段的特殊性在于,經濟下行周期放大了轉型矛盾。當增長放緩、失業上升時,政府維穩壓力劇增,容易采取"寧枉勿縱"的執法策略:將經濟糾紛刑事化以快速平息矛盾,對創新行為嚴懲以彰顯"秩序優先"。2023年某地對跨境電商企業因匯率波動導致的延遲付匯,直接以"逃匯罪"追究刑責,全然不顧國際金融環境的客觀影響。
歷史轉型的本質,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經之路。從"權力配置"到"市場配置"的轉變,要求法律從"管控工具"升華為"創新保障"。當前民營企業家的困境,正是轉型陣痛的集中體現:他們作為最前沿的探索者,不得不以個體風險承擔制度變革的成本。正如經濟學家熊彼特所言,企業家是"經濟發展的主引擎",其創新精神是穿越周期的關鍵力量。若不能認清轉型期"規則滯后性"與"執法雙重性"的特征,不能理解企業家在"法律邊緣地帶"探索的必然性與正當性,我們便可能將推動進步的功臣誤判為秩序的破壞者,最終付出經濟社會發展進程受阻的慘重代價。
二、慎刑原則:破解"行政犯"迷思的法治基石
賈宇會長在年會發言中力倡"慎刑原則",其核心要義在于嚴格界分刑法與民法的適用邊界,尤其警惕對"行政犯"的機械化處理。這一原則絕非對犯罪的縱容,而是對刑法謙抑性、最后手段性的深刻回歸,更是對轉型期中國法治建設的精準把脈。當前諸多企業家身陷囹圄的悲劇,根源正在于對"行政犯"概念的誤讀與濫用——將形式上違反行政管理規范的行為,未經實質危害性判斷即徑行刑事化,這既背離刑法基本原理,更與市場經濟精神格格不入。
"行政犯"作為刑法理論的重要范疇,特指那些以違反行政法規為前提、需經刑事立法二次評價才能構成犯罪的行為(如非法經營罪、逃稅罪)。其本質是"秩序犯"而非"自然犯",即侵害的是行政管理秩序而非直接法益。計劃經濟時代,行政犯被無限擴張:1979年《刑法》中"投機倒把罪"成為"口袋罪",幾乎涵蓋所有市場交易行為,導致刑法淪為行政權的延伸工具。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犯的適用必須恪守"二次違法性"原則:只有當行政違法行為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且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規制時,才可啟動刑罰。
對新型領域創新行為濫用刑事手段,更暴露出執法思維中的"形式主義陷阱"。賈宇會長指出:"對于形式上違反了秩序性規范但未造成實際損失的不法行為,不宜動用刑事手段直接干預。"然而,當下某些案件中,司法機關機械套用法條,僅因行為"表面違法"便啟動刑事程序,全然無視行為實質。這種"唯形式論"執法,本質是將刑法簡化為"規則遵守檢測器",而非"社會危害評估器"。刑法學家張明楷教授警示:"形式解釋論導致刑法淪為文字游戲,而實質解釋論才能實現正義。"當執法者只看行為是否觸碰行政規范條文,不問是否造成法益侵害,刑法便從"保障自由的大憲章"墮落為"壓制創新的枷鎖"。
更值得警惕的是,對"尚無國家規定的創新經營行為"動輒刑事打擊,直接違反"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法治原則。市場經濟鼓勵"法無禁止即可為",但某些司法實踐卻反向推導出"法無許可即禁止"的謬誤。"規則空白即風險"的預設,將創新者置于"先違法后立法"的悖論中——若等待法規完善,則喪失市場先機;若先行探索,則面臨刑事風險。
趨利性執法的幽靈,進一步扭曲了慎刑原則的實施。某些地方將刑事手段異化為"創收工具":通過立案偵查查封企業資產,再以"退贓退賠"名義變相罰款。2021年某地公安跨省抓捕電商平臺經營者,僅因平臺對商家抽成比例高于當地慣例,便以"強迫交易罪"立案,最終企業被迫繳納"和解費"才獲撤案。這種"以刑謀利"行為,使刑法淪為地方保護主義的武器。當執法動機摻雜利益考量,慎刑原則便蕩然無存——企業家不是因行為危害受罰,而是因"有油水可榨"被盯上。
慎刑原則的深層價值,在于其對市場經濟本質的深刻契合。市場經濟是"發現的過程"(哈耶克語),創新總在規則邊緣試錯中誕生。刑法作為"最后防線",應守護底線秩序,而非設定創新天花板。當賈宇會長呼吁"推動慎刑原則在更大范圍內達成共識"時,正是要確立這樣的法治共識:刑法不應對市場試錯行為"零容忍",而應保持必要的"制度彈性"。
從法理層面看,慎刑原則是刑法謙抑性的必然要求。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為實質出罪提供了依據。最高檢2020年《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明確:"對民營企業負責人涉經營類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但實踐中,"但書"條款常被束之高閣。
慎刑原則的落實,還依賴于司法人員對"社會危害性"的精準把握。企業家創新行為的社會影響具有兩面性:短期可能沖擊既有秩序(如網約車對出租車行業沖擊),但長期創造巨大社會價值(如提升出行效率)。若僅以"造成行業波動"為由刑事追責,實則是以靜態秩序否定動態進步。2018年某地對共享單車企業以"破壞市容"罪名重罰,卻無視其減少碳排放、緩解交通擁堵的貢獻。這種"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判斷,違背了刑法"社會相當性"理論——對社會發展有益的行為,即使形式違規,也應排除犯罪性。日本刑法學者團藤重光指出:"社會相當性行為即使符合構成要件,也因具有社會意義而不具違法性。"在轉型中國,企業家探索新業態的行為,恰恰屬于此類"進步性違規"。司法機關需建立"創新影響評估機制",在立案前考量行為的長遠社會價值,而非僅關注表面違規。
尤為關鍵的是,慎刑原則要求區分"創新風險"與"刑事犯罪"。市場創新必然伴隨失敗風險:技術路線錯誤、商業模式缺陷、資金鏈斷裂等,均屬商業常態。但某些司法實踐將經營失敗等同于"詐騙故意",將融資困難視為"非法占有目的"。某新能源車企因電池技術瓶頸導致交付延遲,被控"合同詐騙罪",而忽視技術研發的固有不確定性。這種"結果歸罪"思維,徹底混淆了市場風險與刑事不法。美國《模范刑法典》明確:"商業判斷中的誠實錯誤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理論也承認"經營風險阻卻故意",但司法中常被忽略。當企業家因創新失敗身陷囹圄,無異于宣告"創新必須確保成功",這將徹底扼殺試錯勇氣——畢竟,沒有失敗就沒有突破。
歷史地看,慎刑原則是中華民族"德主刑輔"法律傳統的現代升華。《唐律疏議》強調"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明末思想家黃宗羲痛陳"使刑罰得中,在于審其情實"。這些智慧啟示我們:刑法應如"懸而不發"的弓,以威懾守護秩序,而非以嚴刑制造恐懼。當前對企業家的過度刑事化,恰是背離了這一傳統精髓。當賈宇會長提出"摒棄對刑法的盲目迷信"時,正是呼吁回歸刑法的理性定位——它應是創新的守護者,而非絆腳石。
然而,理論上的慎刑原則在實踐中遭遇重重阻滯,暴露出轉型期權力運行的深層痼疾。尤為痛心的是,許多被追責行為事后被證明具有重大價值。某地曾以"非法集資"罪名查封社區互助養老平臺,但該模式后被民政部列為創新試點;某區塊鏈企業因"數據跨境"被立案,其技術標準后成為行業規范。賈宇會長所言"形式上違反秩序性規范但未造成實際損失"恰是這類案例寫照。但司法糾錯機制滯后:某企業家蒙冤入獄5年,平反時企業已破產。這種"事后補償"無法挽回創新損失,更傳遞錯誤信號——社會將創新者視為"秩序破壞者"而非"進步推動者"。當"中國的民營企業家,一半在監獄,還有一半走在監獄的路上"成為民間戲言,實則是法治環境惡化的警鐘。
三、寬容善待:以制度創新守護創新火種
面對轉型期的系統性困境,僅靠呼吁"慎刑"遠遠不夠。我們必須構建一套以"寬容善待"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將賈宇會長倡導的慎刑原則轉化為可操作的法治實踐,讓企業家在創新前沿不再如履薄冰,而是輕裝上陣。這要求從立法、司法、執法到社會認知的全鏈條革新,其核心是確立"創新優先"原則:對新型領域創業行為,除非證明存在重大社會危害,否則應推定合法,行政與刑事手段必須保持最大克制。
首要任務是重塑法律體系的包容性,為創新預留"制度試驗空間"。立法層面,應確立"負面清單"思維——法無禁止即可為,而非法無許可即禁止。可借鑒歐盟《數字服務法》的"沙盒監管"機制: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前沿領域,設立國家級創新試驗區,允許企業在特定期限內突破現行規則,司法機關承諾不以形式違規追究刑責。2024年深圳已試點"新興領域合規指引",明確"對尚無國家標準的創新行為,不得直接認定為違法",但需上升為國家立法。更關鍵的是修訂《刑法》中"口袋罪"條款:將非法經營罪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限定為"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風險或系統性金融風險",避免其淪為打壓創新的工具。同時,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設"創新行為審慎立案"條款,要求公安機關對涉企經濟犯罪立案前,必須提交"社會危害性評估報告",經省級檢察院備案。歷史證明,寬容的法律環境是創新的沃土:1986年美國《電子通信隱私法》對新興互聯網采取"技術中立"原則,為硅谷崛起鋪路;我國1999年《個人獨資企業法》突破所有制限制,催生民營經濟大潮。唯有法律為創新"松綁",企業家才能卸下"入獄風險"的心理重負。
司法改革必須聚焦實質正義,破除機械主義執法。最高人民法院應發布專項司法解釋,明確"行政犯"的實質出罪標準:對形式上違反行政規范但未造成實際損失、社會危害輕微的行為,一律排除刑事可罰性。可參考德國"法益侵害說",要求檢方證明行為"實質侵害刑法保護法益",而非僅違反行政規定。在審判環節,推廣"創新影響評估"機制:法院審理涉企案件時,必須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行為的長期社會價值,作為量刑關鍵依據。某地法院在審理共享經濟案件時,引入經濟學家評估其對就業的貢獻,最終對企業家免予刑事處罰,此經驗值得全國推廣。同時,建立涉企案件"異地管轄"制度,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對跨區域經營企業,由省級法院指定管轄,切斷司法與地方利益的紐帶。當司法真正成為"創新的守護者",企業家才能重拾對法治的信心。
執法層面亟需構建"容錯機制",扭轉趨利性執法歪風。國家應立法嚴禁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明確"三不原則":無重大社會危害不立案、無確鑿犯罪證據不查封、無司法終局裁定不處置資產。同時,設立"執法行為追溯制":對錯誤刑事立案導致企業損失的,追究執法人員責任,并納入公務員考核。某省已試行"涉企執法備案審查",要求所有查封、凍結措施24小時內上報省級司法廳,違規操作率下降60%,此機制應全國推行。更根本的是改革地方考核體系:將"創新友好度""企業家安全感"納入官員政績指標,替代單純GDP導向。浙江將"民營企業司法保護滿意度"列為地市考核項后,涉企刑事立案數下降35%,證明制度激勵的有效性。此外,必須斬斷"以刑謀利"鏈條:建立涉案資產第三方托管制度,禁止執法機關直接處置企業財產;設立國家賠償快速通道,對錯誤執法導致的損失,7日內啟動賠償程序。當執法者不再從打擊企業中獲利,機械主義才能真正遏制。
政府角色轉型是破局關鍵。從"全能型"到"服務型"的轉變,要求政府克制干預沖動,成為創新的"賦能者"而非"絆腳石"。可學習新加坡"監管沙盒"經驗:對區塊鏈、自動駕駛等新業態,監管部門主動與企業共建測試環境,在風險可控中完善規則。我國央行數字貨幣試點即采用此模式,避免了"一管就死"。建立"政企常態化對話"機制:在制定新業態監管政策前,必須召開企業家聽證會,將創新實踐反饋納入規則設計。政府還需承擔"規則填補者"角色:對創新暴露的法律空白,立法機關應在6個月內啟動修法程序,而非放任企業"裸奔"。唯有政府真正轉型為"服務者",企業家才能擺脫"政策突襲"的恐懼。
社會認知的革新同樣不可或缺。必須扭轉將企業家"污名化"的傾向,重建"創新光榮"的社會共識。教育系統應加強企業家精神培育:中小學教材增設"創新者故事"單元,大學開設"法治與創新"通識課,破除"企業家=資本家"的刻板印象。媒體需承擔建設性責任:報道涉企案件時,避免"有罪推定"渲染,強調"疑罪從無"原則;同時宣傳創新價值,如央視《創新中國》紀錄片展示科技企業家貢獻,顯著提升公眾認同。更關鍵的是發揮社會組織作用:中國企業家協會可建立"創新維權基金",為蒙冤企業家提供法律援助;商會組織"合規培訓",幫助企業規避風險。某地企業家聯盟推動的"創新行為白名單",將社區團購、直播帶貨等模式納入"無風險創新"范疇,獲監管部門采納,此民間智慧值得推廣。當社會形成"寬容失敗、善待探索"的氛圍,企業家才能卸下道德枷鎖,輕裝前行。
歷史維度上,寬容善待企業家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回望改革開放歷程,從年廣久"傻子瓜子"突破雇工限制,到任正非在地下室研發交換機,無數企業家以"走在監獄路上"的勇氣,推動中國從貧困走向富強。經濟學家諾斯指出:"制度變遷的關鍵是保護創新者的剩余索取權。"當前轉型期,我們比任何時候都更需要企業家精神——數字經濟、綠色轉型、科技自立自強,每一條發展之路都依賴創新探索。若繼續以刑事手段扼殺"規則邊緣"的創新,無異于自斷發展筋脈。德國在工業4.0中通過《創業法》提供"法律安全港",助力中小企業轉型;以色列將"失敗創業者"視為"經驗富礦",提供稅收優惠。中國若能確立"寬容創新"的法治文化,必將在新質生產力競賽中贏得先機。
四、結語:以法治文明照亮發展之路
賈宇會長在2025年刑法學會年會上的發言,不僅是對刑法理論的深刻反思,更是對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關鍵期的法治警醒。當他說"摒棄對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動慎刑原則在更大范圍內達成共識,是我們這一代學人的使命"時,實則在叩問一個更根本的命題: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歷史轉型中,我們能否以法治文明的自覺,守護那些在創新懸崖邊負重前行的民營企業家?
當前困境的根源,正在于轉型期的"制度斷層"與"認知滯后"。計劃經濟"法無明文規定,老百姓什么都不能干"的幽靈,仍在某些執法者心中游蕩;而市場經濟"法無明文禁止,老百姓什么都能干"的真諦,尚未完全融入司法血脈。經濟下行周期放大了這一斷裂,使權力濫用風險陡增,趨利性執法與機械主義司法將無數企業家推向深淵。
然而,歷史的辯證法昭示:每一次重大轉型的陣痛,都孕育著制度躍升的契機。從"權力配置"到"市場配置"的轉變,本質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涅槃。寬容善待民營企業家,絕非對犯罪的縱容,而是對刑法謙抑性的回歸,對市場經濟邏輯的尊重,更是對"德主刑輔"中華法系精髓的現代傳承。當我們將"創新優先"原則嵌入法律體系,以實質正義取代形式主義,用制度包容替代行政任性,便是在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鋪設法治基石。
現代中國社會的每一個進步,民營企業家都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年廣久曾因"資本家復辟"入獄,馬云創業初期屢遭質疑,今日無數科技創業者仍在規則真空中踽踽獨行。他們的探索或許形式上"越界",但實質是推動社會前行的火種。賈宇會長所言"形式上違反秩序性規范但未造成實際損失的行為,不宜動用刑事手段",正是對這種火種的珍視。我們無法苛求企業家在創新時預知所有規則,正如不能要求探險家在黑暗中自帶地圖。真正的法治文明,是在火種搖曳時為其遮風擋雨,而非以"秩序"之名將其撲滅。
政府能否成功從"全能型"向"服務型"轉型,決定著經濟社會能否實現高質量發展。這轉型的艱難,恰體現在對企業家的每一次包容中:當監管部門克制"寧枉勿縱"的沖動,當司法機關堅守"疑罪從無"的底線,當社會輿論摒棄"污名化"的偏見,我們便是在完成從"管控邏輯"到"賦能邏輯"的蛻變。這不是對權力的削弱,而是對治理能力的淬煉——一個能容納創新風險的國家,才真正擁有面向未來的韌性。
因此,我毫無保留地主張:必須寬容和善待民營企業家。對新型領域的創業模式、創新項目,不能動不動就予以行政取締甚至刑事打擊。這不僅是法治的要求,更是發展的使命。讓我們以慎刑原則為舟,以制度創新為槳,在歷史轉型的驚濤駭浪中,護送那些負重前行的探索者抵達彼岸。當企業家不再恐懼"走在監獄的路上",而能滿懷信心"走在創新的路上",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便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而是正在展開的壯麗現實。
法治的星空下,創新的火種終將燎原。這火種,屬于每一個敢于突破的民營企業家,屬于每一個堅守慎刑的司法者,更屬于一個敢于自我革新的偉大社會。讓我們以寬容之心守護這火種,以善待之舉照亮前路——因為,那不僅是企業家的命運,更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航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