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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1 年 12 月 4 日,陳志強(甲方)與趙衛國(乙方)簽訂《房產抵債協議書》,協議載明 “甲方因經營項目向乙方借款 400 萬元,無力償還,自愿將城郊村 3 號宅院(216 平方米)抵債轉讓給乙方”,協議還約定拆遷補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妻兒無關等內容,中介人王某、孫某簽字見證。
當日,趙衛國向陳志強支付 25 萬元,陳志強出具收條載明 “今收到趙衛國房款 25 萬元”;次日,趙衛國再轉賬 50 萬元,陳志強亦出具 “收到房款 50 萬元” 的收條。
2024 年,城郊村 3 號宅院被納入拆遷范圍,陳志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產抵債協議書》無效(庭審中撤回返還房屋訴求)。陳志強主張雙方實為借貸關系,協議系流押條款,收條內容為趙衛國提前擬定,自己僅收到 75 萬元借款而非房款,房屋一直由自己管控。
趙衛國辯稱雙方系真實房屋買賣關系,因農村宅基地無法直接簽訂買賣合同,才以 “抵債” 名義簽訂協議,400 萬元系預估拆遷款,75 萬元為購房款,協議簽訂后已實際接管房屋并居住、出租,提交租賃合同、修繕合同、視頻圖片及拆遷公告佐證,中介人王某出庭證實雙方系通過介紹購買房屋。
裁判結果
陳志強與趙衛國于 2011 年 12 月 4 日簽訂的《房產抵債協議書》無效。
法院說理
法律適用:本案協議簽訂及履行均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提供證據證明,未能提供或證據不足的,承擔不利后果。
協議性質認定:
從協議內容看,雖載明 “借款 400 萬元”,但雙方均認可無真實 400 萬元借款事實,協議對房屋產權、拆遷補償、居住糾紛等約定符合房屋買賣合同核心特征,無借款金額、期限等借貸關系必備條款;
從履行情況看,陳志強出具的收條明確載明款項為 “房款”,其主張收條內容非真實意思但未提供反駁證據,趙衛國提交的租賃合同、修繕合同等可佐證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陳志強提交的電費繳納憑證不足以推翻該事實;
從雙方解釋看,趙衛國關于 “宅基地不能直接寫買賣,400 萬元為預估拆遷款” 的陳述更具邏輯性,陳志強主張 “流押擔保” 與協議履行及收條內容矛盾。
綜上,認定《房產抵債協議書》實際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無效理由: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掛鉤,不得違規轉讓,農村房屋買賣依賴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趙衛國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案涉協議違反土地管理法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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