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3年8月24日,鄭偉與甲公司簽訂《定制開發協議》,約定鄭偉以個人名義購買甲公司開發的一號房屋(規劃用途為辦公),建筑面積約150.56平方米,總價約325萬元。協議約定:鄭偉分四期支付保證金共計163萬余元,甲公司應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付驗收合格的房屋,并在取得預售許可后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
簽約后,鄭偉依約支付前三期款項合計993,978元。但因得知該區域政策限制——僅允許企業法人購房,無法以個人名義辦理網簽及產權登記,鄭偉遂暫停支付第四期款項,并多次要求退房。
2016年6月29日,甲公司發布《告知》,稱對退房客戶“按已付款40%給予補償”,但僅限“未付滿50%房款”的客戶。此后,甲公司既未退款,也未解決過戶障礙。
2024年,鄭偉起訴,請求:
1. 解除《定制開發協議》;
2. 甲公司退還已付房款993,978元,并賠償397,591元(即40%);
3. 訴訟費由甲公司承擔。
甲公司辯稱:
鄭偉未付清全款構成違約,無權解約;
房屋早已建成并取得產權證,具備交付條件;
政策限制屬“不可抗力”,鄭偉可注冊公司繼續履約;
即便退款,也只應按《告知》返還40%。
經查:截至訴訟時,涉案區域仍禁止自然人購房,鄭偉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一、鄭偉與甲公司簽訂的《定制開發協議》權利義務關系于2024年12月5日終止;
二、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全額退還鄭偉已付款993,978元;
三、甲公司另行支付違約金198,795.6元(按已付款20%計算)。
法院說理
1. 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應予終止:
雖然房屋已建成,但因行政政策限制,自然人無法辦理網簽及產權登記,甲公司客觀上不能履行“簽訂預售合同+過戶”等核心義務,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目的落空。
2. 買方暫停付款屬合理避險,不構成違約:
鄭偉在知悉政策障礙后停止支付尾款,系行使《民法典》規定的不安抗辯權,具有正當性,不構成違約。
3. 解除權雖超除斥期間,但可司法終止合同:
鄭偉2016年已知無法過戶,未在一年內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權已消滅。但鑒于合同長期僵局、無法履行,法院依《民法典》第580條直接判令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避免資源浪費。
4. 違約金按合同約定20%支持,非40%:
甲公司單方《告知》中的“40%賠償”未經雙方合意,不具約束力;
原協議明確約定“逾期交房超60日,解約后按已付款10%付違約金”;
法院綜合考量雙方過錯(買方未及時起訴致損失擴大),酌定按20%支持,體現對開發商根本違約的懲戒。
律師提示
1. “定制開發”≠正式購房合同:
此類協議多為預約性質,若開發商長期不取得預售證或政策突變,買方權益極易落空。務必關注項目是否具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 政策風險需提前核查:
商辦類房產常有購房主體限制(如僅限企業、需注冊本地公司等)。簽約前應向住建部門或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實準入資格。
3. 不安抗辯權可合法暫停付款:
若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無法履約(如政策禁止、項目爛尾),買方可中止付款并書面催告,避免被反訴違約。
4. 開發商“退房公告”不等于承諾:
單方發布的退款方案若未與業主達成書面合意,法院通常不予采納。維權仍應以原始合同條款為準。
5. 合同僵局可申請司法終止:
即使解除權過期,只要合同事實上無法履行,法院仍可依據《民法典》第580條判令終止。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購買商辦類房產風險遠高于住宅!
? 務必確認:能否以個人名義購買?能否落戶/上學/貸款?
? 拒絕“先交大額誠意金、后簽合同”套路;
? 保留所有溝通記錄,一旦發現無法過戶,立即發函主張權利;
? 不要輕信“以后能改政策”“我們內部能操作”等口頭承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