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縣公安局關于海安集團成立20周年
活動期間民用小型航空器管制措施的通告
近期,海安集團成立20周年慶典活動期間將在集團大樓門前舉行無人機集群表演,為確保無人機集群表演活動的安全順利,現決定在活動舉辦期間,對海安集團所在周邊地區上方空域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管制時間:
1、2025年12月5日20:00至22:00。
二、管制區域:
仙游縣楓亭經濟開發區海橡路139號海安集團周邊五百米空域。
三、管制對象:
對穿梭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飛艇、航空模型等民用小型航空器。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管制區域內升放影響飛行安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
五、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相關規定,依法申報飛行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飛行。在區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飛行、升放時,應當依法經負責重大活動空中安全的機構或部門同意;未經批準飛行的,將視為“黑飛”予以打擊。
六、違反《通告》規定的,對未經批準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的處罰:(一)故意在管控區域內,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二)未經批準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行為,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分別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予以處罰。(三)拒不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登記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仙游縣公安局
2025年12月4日
來源:仙游公安、巡特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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