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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4年12月30日,趙峰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以1595萬余元購買位于西城區的一號房屋。合同明確約定:
房屋交付后730日內(即2020年1月20日前),乙公司應協助趙峰取得不動產權證;若逾期,按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直至辦證完成。
2018年1月20日,乙公司交付房屋,趙峰當日支付契稅、代辦費等共計48萬余元,委托乙公司代為辦證。
然而,乙公司因集團債務危機長期拖延。2020年5月,趙峰無奈自行繳稅并辦理產權證,于5月21日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但乙公司直到2023年1月9日才退還代收費用。
趙峰認為,根據合同及乙公司此前承諾,違約金應計算至退費之日(2023年1月8日),合計172萬余元,遂起訴主張違約金及資金占用費。
乙公司辯稱:
趙峰已自行辦證,買賣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違約金應止于2020年5月21日;
即便需擔責,日萬分之一標準過高,遠超實際損失,請求法院調減。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趙峰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236,863.66元。
(注:原告主張172萬元,法院支持約13.7%)
法院說理
1. 開發商確屬違約
乙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730日內(2020年1月20日前)協助辦證,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2. 違約金計算截止日為實際取得產權證之日
根據《商品房預售合同》第二十二條,違約金計算至“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趙峰于2020年5月21日取得產權證,此后乙公司雖未退費,但辦證義務已履行完畢,故違約金不應延續至2023年。
3. 違約金標準過高,依法酌減
合同約定日萬分之一(年化約3.65%),看似合理,但結合:
? 趙峰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
? 自行辦證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 乙公司因集團重整陷入系統性風險,并非惡意違約;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585條,綜合合同履行情況、過錯程度、實際損失等因素,大幅調減違約金至23.6萬元。
4. 資金占用費未被支持
因趙峰未就契稅等費用的資金占用損失提出明確訴訟請求,且該部分屬委托合同關系,法院未予處理。
律師提示
? “自行辦證”≠放棄違約金,但計算截止日很關鍵
一旦買受人自行取得產權證,開發商的辦證義務即告完成,違約金通常只計算至發證日,而非退費日或起訴日。
? 日萬分之一未必能全拿
雖然北京地區商品房合同普遍采用“日萬分之一”標準,但若開發商證明違約非惡意、買受人無實質損失,法院大概率會調減,尤其在房企暴雷背景下。
? 保留“開發商承諾繼續計違約金”的證據
本案中,趙峰稱乙公司曾口頭承諾“違約金算到退費為止”,但因無書面證據,法院未采信。重要承諾務必書面確認!
? 早辦證早止損
若開發商明顯無力辦證,買受人應盡快自行申請登記,避免損失擴大。拖延只會讓維權更被動。
? 違約金≠賠償金,需證明實際損失才能爭取更高金額
如因無產權證導致無法落戶、子女入學、抵押融資等,可提供證據主張更高賠償,否則法院可能僅支持象征性補償。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面對開發商辦證拖延,
? 第一步:發《催告函》要求限期辦證;
? 第二步:若60日內無進展,立即自行申請登記;
? 第三步:同步收集損失證據,準備主張違約金;
? 切勿輕信口頭承諾——產權證,自己拿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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