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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12月9日訊 (通訊員 肖偉 記者 王國柱) 花3萬多托關系給不符合入學某學校條件的孩子辦理入學,結果沒辦成,對方不退錢,還選擇失聯。近日,泰興法院駁回原告要求退錢的訴請。
2021年,市民老張為讓孫女進入某小學就讀,經人介紹認識了聲稱“有門路”的肖某。由于孩子不符合正常入學條件,老張前后通過現金及微信轉賬方式,向肖某支付了共計33500元的“委托費”和“社保掛靠費”。然而,開學后,孩子并沒能進入約定學校。在多次催討下,肖某于2022年9月出具《收條》,承諾“辦不成全款退還”,并約定同年11月前還清。約定期限過后,肖某未還款并失去聯系,老張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全部費用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老張為獲取入學名額,委托肖某“疏通關系”并支付相關費用,這樣的行為,屬于試圖通過非正當途徑破壞招生公平的非法請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此類“不法原因給付”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老張的全部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表示,中小學招生有明確的政策規定,不存在合法的“花錢買名額”渠道。家長應通過正規途徑了解政策、準備材料,切勿輕信所謂“門路”,否則不僅可能財產受損,也可能助長不良社會風氣。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石,試圖以“鈔能力”繞過規則,最終往往難以獲得法律的支持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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