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西安市的董大爺走進臨潼區人民法院執行局104辦公室,從衣兜里掏出疊放整齊的3015元現金,鄭重交到法官手中。至此,這場持續九年的還債歷程終于畫上句號。還債之初,董大爺71歲;如今,他已至80歲高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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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大爺在還款記錄上簽字
12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據介紹,這是一起始于2016年的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董大爺曾經營一家養豬場,后來也養過雞和魚,但因經營不善虧損倒閉。”該負責人表示,由于經營養殖場所需的十幾萬元是董大爺向外借款而來,未能償還后被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很快結束,原告隨后向法院申請執行。經法官牽頭,雙方先后進行了三次調解,最終達成協議。因協商一致,法院未將董大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本案執行標的額約15萬元,而董大爺除養老金外并無其他收入來源。“起初計劃每月還1200元,但原告不同意。經法官協調,最終確定從董大爺每月3300元退休金中,扣除基本生活與醫療支出后,于每月25日前償還1700元。”臨潼區人民法院負責人介紹。由于董大爺不熟悉銀行賬戶操作,無法自行向法院指定賬戶轉賬,于是他每月親自來到法院執行局,將現金交給法官,再由法官代為存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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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大爺每月的還款記錄
該案于2016年10月立案,自當年11月起開始還款,董大爺一共還款了93次。其間,因春節、疫情等原因偶有中斷。“比如疫情當月無法還款,次月老人便會交上兩筆錢。就在上月24日,他交完了最后一筆。”負責人補充道。
九年來,幾乎每月都能見到董大爺出現在臨潼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有時他剛打完點滴,手背上的留置針還清晰可見;自己實在無法前來時,他也會托人將錢捎到法院。其間,法院執行局搬遷,董大爺仍堅持搭乘公交車,輾轉多次前來還款。“每月25號左右,有時甚至更早,他總會出現。”
紅星新聞記者嘗試聯系董大爺,但對方婉拒了采訪。
紅星新聞記者 鐘夢哲臨潼區人民法院供圖
編輯 楊珒
審核 馮玲玲
延伸閱讀
浙江麗水市松陽縣的何先生怎么也沒想到,2013年一句“走形式”的擔保簽字,會讓自己背上12年的債務包袱。更讓他氣憤的是,他所擔保的貸款合同,本就是銀行違規放貸的產物。
面對借款人“消失”、違規放貸的銀行工作人員仍在崗位的情況,只因他在擔保人一欄簽了字,不僅無奈替人向銀行支付51萬余元還款,還留下司法拘留案底。
如今,他向銀行討要當年違規放貸的“說法”,始終沒有結果。
12年前:
無擔保資格仍簽字,五家十人為違規貸款擔保
2013年,何先生還是松陽縣靠種香菇謀生的農戶,一年收入兩三萬元。那年12月,同村人何某華找到他,希望幫忙為自己在當地信用社的30萬元借款做擔保。
“其實我當時根本沒有擔保資格。”何先生說,此前他已為另外兩人擔保20萬元借款,后來幫自家親戚再申請擔保時,信用社工作人員明確告知,他的個人擔保額度已超,不能再擔保。
可何某華告訴他:“已經把信用社的關系打點好了,你在擔保人欄簽個字就行,就是走個形式,不用擔責。”架不住何某華的軟磨硬泡,也抹不開村里的人情,何先生最終還是在借款合同的擔保人處簽了字。
“不止我一家,我們村算上我家,一共五家十個人給何某華擔保。”何先生表示,若嚴格審查,這十人都不具備擔保資格,“有的人是年收入太低,有的是名下已幫其他人擔保。”即便如此,當地信用社最終還是向何某華放貸30萬元,約定2015年償還。
借款人跑了:
銀行轉頭起訴十位擔保人,判決后“休眠”8年
2015年貸款到期,意外發生了,借款人何某華舉家“消失”,當地信用社徹底聯系不上他。找不到借款人的原松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后改制為松陽農商銀行),直接將何某華夫婦及包括何先生在內的5對擔保人告上法庭,要求追究擔保連帶責任。
2015年,松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何某華夫婦向銀行償還30萬元本金及利息,10位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之后的8年,銀行像忘了這事兒。”何先生說,銀行既不追蹤何某華的下落,也不聯系擔保人協商還款,即便法院判決生效,也未申請執行。而他自己也在2016年轉行,打工攢錢后回到松陽開了家門窗店。
8年后:
協商變拘留,被迫代償51.73萬元
平靜的日子在2023年3月被打破。3月29日,松陽農商銀行突然聯系何先生,以“商量還款事宜”為由,讓他和另外兩名擔保人到銀行。可三人一到現場,銀行便直接聯系法院執行局,將他們帶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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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代償證明
“一見面就說要還30萬本金加40萬利息,總共70萬!”何先生回憶,他們都是普通老百姓,根本拿不出這么多錢。協商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還要求法院立即拘留他們。協商尚無結果,三位擔保人被戴上手銬,遭遇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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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
為了讓何先生先被釋放,家人連夜湊了15萬元打到銀行賬戶,第二天他得以提前解除拘留。但麻煩并未結束,2023年5月,經村書記協調,銀行同意減免部分利息,可其他4對擔保人經濟困難,總共只湊了6萬元。無奈之下,何先生只能四處舉債,于7月1日又向信用社轉賬36萬元,還支付了7300元的訴訟費和執行費。算下來,他一個人替這筆違規貸款總共支付了51.73萬元。
監管認定銀行違規:
核心訴求無回應,記者采訪遭拒
掏了這筆“冤枉錢”,何先生始終不甘心。2025年8月,他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麗水監管分局投訴。同年10月,監管局出具《金融違法線索認定意見書》,明確指出“松陽農商銀行對借款人經營情況調查不充分,未有效監督貸款資金,存在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不到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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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局出具《金融違法線索認定意見書》
可這份認定書,沒能解決他最關心的問題:當年違規放貸的銀行工作人員要不要擔責?自己墊付的51.73萬元能不能追回?2023年被拘留留下的案底能不能撤銷?這些疑問,始終沒人給他解答。
“我現在做門窗生意,門店需要資金周轉,就因為當年的案底,銀行不給放貸。”何先生更擔心的是,自己的孩子22歲,“不知道我的案底會不會對他的未來有影響。這一切的根源,都是銀行當年違規放貸導致的。”
2025年11月,當地組織人民調解,何先生提出“撤銷案底”“補償替他人向銀行支付的款項及利息損失”的訴求,銀行遲遲沒有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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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當地組織人民調解
12月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處理此事的松陽縣農商銀行相關負責人,表明身份并出示記者證件,希望對方就何先生關心的問題做出答復,但該負責人以“懷疑記者身份”為由,未給出任何回應。
律師:
銀行存在欺詐、脅迫或與借款人惡意串通可撤銷擔保合同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擔保資格審查屬于內部規定,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何先生明知可能違規仍自愿簽字,屬于真實意思表示,擔保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只有銀行存在欺詐、脅迫或與借款人惡意串通等法定情形,何先生才可主張合同可撤銷或無效,否則需按約定擔責,在借款人無力償還時,何先生負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也可以說,銀行的違規并不影響何先生的擔保效力。
趙良善指出,銀行開展這類貸款擔保應注意如下事項:一要規范擔保審查流程:不僅要核驗擔保人的擔保次數、資產狀況、征信情況,還需確認擔保人的擔保意愿真實,主動告知擔保風險及內部相關規定,避免后續糾紛。二要明確合同條款:在擔保合同中清晰寫明擔保方式、責任范圍、代償流程等核心內容,杜絕模糊表述,同時留存好與擔保人的溝通記錄、風險告知憑證等。三要嚴守合規底線:內部需明確擔保業務的審批權限和操作標準,避免違規突破擔保限制;對外不得與擔保人惡意串通,也不能隱瞞借款人真實資信狀況,確保信貸流程合規可追溯。
趙良善提醒,此案也給擔保人敲了一記警鐘,擔保人在做擔保時,一要拒絕盲目簽字,擔保前務必核實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切勿因情面隨意簽字,簽字即意味著需承擔代償責任,不存在“只簽字不還錢”的情況。二要厘清合同細節:簽字前要確認擔保方式,盡量爭取“一般保證”,避開“連帶責任保證”;同時核對擔保金額、期限等關鍵條款,避免因條款模糊陷入風險。三要留存相關證據:若發現銀行存在違規操作,要及時收集溝通記錄、違規憑證等,若遭遇欺詐、脅迫等情形,需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行使撤銷權,必要時通過訴訟主張減免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保留憑證向借款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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