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家醫院因“轉診費”被處罰
近日,多家醫院因同一原因被處罰,引起業界的關注。
據企查查顯示,近日,某民營醫院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違法事實為以“轉診費”名義賄賂相關推薦人,鼓勵其推薦患者來該院做眼部手術,共涉及患者181名。
據悉,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為謀取更多的交易機會,取得更大的競爭優勢,該醫院自行制定了《健教服務部公衛渠道費用管理辦法》,內容為:“公衛渠道健康科普人員按年初下發的經營目標,擴大市場宣傳范圍,增加宣傳形式,多找辦法、敢多創新,不斷地擴大影響力。在總成本控制的前提下,給予渠道最高不超過總營業收入(除藥品)10%的營銷費用。如當月營收100%完成,則可計提不超過12%的營銷費用。費用報銷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包括且不限于:推廣費、業務招待費、汽車費、場地費等。費用管理:財務部統一審核、報銷。”該辦法2022年6月下旬開始執行(期間停用1個月),2023年3月1日,該辦法停止執行。
在執行該辦法期間,該醫院按照每位患者手術費用的一定比例(一般按照除藥品的總營業收入的10%,小額項目以一事一議的方式,借用油料費、餐費等名義記入公司賬目)以“轉診費”名義賄賂相關推薦人,鼓勵其推薦患者來該院做眼部手術。涉及患者181名,推薦人員79名,其中有兩人未能查明有關信息,其余77名人員均系個人、村醫、民營醫院工作人員,涉案金額61380元,均不滿足移交公安機關的條件。
經審計,181名患者治療產生的利潤共78758.67元。其中,涉及違規使用醫保基金金額3868元,已于2024年10月21日退還醫保基金庫,即違法所得為74890.67元。許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處罰結果為:沒收違法所得74890.67元;2.罰款120000元。
無獨有偶,前不久,一家知名民營醫院也因“轉診費”被開出天價罰單。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5月至2023年2月,該醫院為謀取更多交易機會,與其他醫療機構在職醫生簽訂“醫療服務合作協議(疾病共同管理)”,利用合作醫生對已接診患者選擇疾病治療方案的影響力,獲得優先推薦患者到當事人處做進一步治療的機會。
醫院與130家其他醫院的261名在職醫生簽訂合作協議,其他醫院的醫生推薦自己已經接診的患者到該院進行治療。最終,醫院給這些醫生支付了512.05萬元的推薦費用,獲得1148筆業務。醫院的上述行為被認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被罰沒652.93萬元。
公立醫院醫生轉診收費也被處分
不僅是民營醫院因“轉診費”被處罰,此前,還發生過公立醫院醫生因轉診患者收取“感謝費”,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并被收繳違紀所得。
2022年6月,某市紀委監委通報了1起公立醫院科主任違反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規定,向某私立醫院介紹患者并收取“感謝費”的典型案例,據通報,2018年,某私立醫院業務員陳某請托某公立醫院急診科主任張某向該醫院介紹患者,并表示向張某支付轉診病人醫療費用的20%作為“感謝費”。2019年至2020年,張某先后2次將該公立醫院病人介紹給該私立醫院,并收取“感謝費”5300元,違反醫療機構相關紀律規定,損害職業形象。2022年4月,張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并被收繳違紀所得。
2022年9月至11月,某人民醫院急診外科醫生邵某、倪某在上班坐診期間,多次違規推薦患者到某外科診所治療,并分別收取他人提供的“感謝費”3672元和2390元。2023年1月,邵某受到政務記過處分,倪某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2006年2月至2010年4月,宋某某利用擔任某人民醫院急救站副站長職務之便,違規向兩家民營手外科醫院轉送病人,收取好處費共計164萬元。2011年12月,市人民法院判處宋某某有期徒刑13年。2013年12月,市衛生局給予宋某某開除公職處分。
關于轉診,政策這樣規定
知名醫改專家徐毓才介紹,作為醫生,在臨床診療過程中根據病情需要,將本單位診療的病人轉到另一個醫療預防機構診療或處理,本來也是一種正常的醫療服務行為,這種行為叫做“轉診”,而且已經成為一種制度。
據了解,2021年11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和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了《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的通知》。《通知》要求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從業遵守九項準則,其中有一條為“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
在這項工作中要求,醫療機構工作人員要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信息、運用醫療資源。除因需要在醫聯體內正常轉診外,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經由網上或線下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也就是說,“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并不禁止轉診,但規定轉介患者亦應“服從診療需要”,即: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信息、運用醫療資源。《九項準則》禁止的是“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介紹、引導患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不論是經由網上,還是線下途徑,都是不被允許的。這里最關鍵的是“不牟利”,至于是否“在醫聯體內轉診”并不是核心和關鍵。
徐毓才介紹,除了“不牟利”外,作為醫務人員在轉診患者時還應該嚴格遵守本醫院的轉診制度,起碼要遵循以下幾條基本原則:一是患者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二是尊重患者及其家屬意愿選擇轉入醫院;三是轉入醫院要有更好的醫療服務能力。
醫客說
“轉診”不是“生意”,“患者利益”才是“底線”
“轉診費”被認定為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醫療行業“逐利”與“公益”的沖突。當“轉介患者”變成“賺錢工具”,傷害的不僅是患者的利益,更是醫療行業的公信力。
正如《九項準則》所言:“醫療機構工作人員要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信息、運用醫療資源。” 轉診的目的,是讓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療,而非讓醫生得到更多的錢。唯有守住“不牟利”的底線,才能讓“轉診”回歸本質,讓醫療行業重拾患者的信任。
【責編】醫客君
【文章來源】看醫界、華醫網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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