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施工尚未完成
工人便已撤場
接受勞務一方是否應支付拖欠的勞務費
一起來看這起
因工程分包引起的勞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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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木工張某與某公司簽訂《建筑木工工人入場明白書》,約定根據總包工程任務的需要,將模板的拆除、樓內材料清理等項目,以包工的形式包給木工工人施工;單價按模板沾灰面積計算支設及拆除,主樓、正負零以上至樓層頂結束每平米木模20元;如因木工自己原因造成本層工作沒有完成,不予結算本層工程量,且木工必須承擔相應突擊費用;木工由地下室包工至樓層封頂結束。其中,對于包工單價和結算方式的約定為:1.按實際支模面積計算;2.結款方式按每人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資支付到木工的工資卡上,結算工程量的前提是必須樓層封頂后,工程結余工資年底前無理由全部支付給木工;違約責任及其他:木工進場后由自身原因,退場影響工程進度,有權扣除木工工程款的30%,按成品的70%結賬(如沒有干封頂,按標準層木模20元每平米的70%即14元結賬)。
之后,張某與兩名工友組隊進入工地施工,按計劃應當施工至26層樓。但是,三人完成1層至18層樓的全部施工及19層樓的部分施工后撤場。對于撤場原因,雙方各執一詞。張某主張某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導致工人停工,應當按照20元每平方米結算工資。某公司認為2024年5月未支付工資,張某當時并未撤場,卻在9月撤場,而截至9月已支付張某工資37650元,遠超出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3000元,應按14元每平方米結算工資。
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始終以“如我在訴”理念為指引,既站在農民工角度想問題,也關注企業經營難題。勞務費是張某全部的生活來源,每一分錢都對其十分重要;而某公司也承受了張某撤場后另尋工人突擊完工帶來的困擾。為此,法官深入核查了雙方的合同、轉賬付款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
經查,雙方協議約定“結款方式按每人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資支付到木工的工資卡上,結算工程量的前提是必須樓層封頂后,工程結余工資年底前無理由全部支付給木工”。
張某自2024年4月11日進場施工,某公司6月7日向張某支付第一筆工資2000元,確系延遲且不足額支付勞務費。之后某公司及房地產開發商雖于6月23日、26日、30日支付張某7650元,房地產開發商于7月24日、26日支付張某7000元。但公司每月的付款均不及時,且均在工人停工施壓情況下予以支付,不符合合同關于付款期限的約定。因此,張某未干至工程封頂即中途退場的主要責任在于某公司。
某公司辯稱應按14元每平方米結算勞務費的主張,不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不予采納。應按20元每平方米結算勞務費,即應付給張某4.35余萬元。最終,高新區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張某剩余勞務費。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工程未完工中途退場違約責任的認定。根據合同約定,如因接受勞務一方的原因導致中途退場,接受勞務一方應支付全部的勞務費。反之,若因提供勞務一方的原因導致中途退場,提供勞務一方仍有權主張勞務費,但相應的違約責任需自行承擔。本案中,某公司每月的工資付款均不及時,都是在工人停工施壓的情況下才予以支付,最終導致了張某等工人提前退場,責任承擔方應是某公司。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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