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劉明理與劉書賢攜手,在平輿縣共謀寵物飼料廠大業。劉書賢承諾全額投資,劉明理則貢獻場地、技術與手續,然而隨著市場變幻,飼料廠陷入虧損泥潭。
此時劉書賢非但沒有共克時艱,反而以存款未到期為由,讓劉明理獨自承擔 260 余萬元的墊資重擔,自己則悄然抽身,留下了一個爛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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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兩判,司法公信力何在?相關部門為何縱容違法不糾錯?
平輿縣人民法院與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如出一轍地認定了劉明理與劉書賢之間的合伙關系,并依法解除了這一關系。
然而,新蔡縣人民法院卻在同一起案件中,公然無視前述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將合伙關系詭辯為 “預約合同”。這種自相矛盾的判決,不僅是對事實的扭曲,更是對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釁。上級司法監督部門難道不知曉判決沖突?政府法治監管部門為何對明顯的違法裁判視而不見?明知生效判決的既判力不可侵犯,為何不啟動糾錯程序,任由錯誤判決持續損害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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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合伙合同的實質要件,包括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新蔡縣法院卻將實際履行的合伙關系降格為 “預約合同”,這無疑是對法律條文的曲解與濫用。
劉明理基于事實和法律提出的全額損失追償、啟動合伙清算的合法訴求,為何被法院粗暴駁回?他 260 余萬元的墊資僅獲賠 11.304 萬元,其余損失及合伙虧損被一筆勾銷,這樣的結果難道是對合法訴求的回應?更令人震驚的是,法院對清算程序只字未提,拒絕啟動司法會計鑒定,對劉明理反復強調的 “查清賬目、明確責任” 的核心訴求置若罔聞,讓他的損失追償之路徹底陷入絕境。
程序違法,天平傾斜,法院為何無視合法異議?
平輿縣法院未經法定事由說明,擅自將案件移送管轄;駐馬店中院未經實質審查,直接指定新蔡法院管轄。這種違法管轄的行為,為新蔡法院的實體改判打開了方便之門。
更令人憤慨的是,主審法官鐘某在開庭前與劉書賢存在非工作接觸,嚴重違背司法中立原則。劉明理就此提出的回避申請和程序異議訴求,為何被法院直接駁回?舉證責任分配上的刻意加重,讓劉明理陷入舉證困境,他針對舉證規則提出的合理訴求,為何得不到半句正面回應?相關紀檢監察部門對法官的違規接觸行為,為何不介入調查?
答疑敷衍,維權無門,政府與法院為何堵塞救濟通道?
面對不公的判決,劉明理提出了九條核心法律疑問,條條直指案件關鍵漏洞,但法院的判后答疑避重就輕,未提供任何有效法律依據。法官的敷衍塞責,讓司法救濟淪為空談。
劉明理遵循所有合法途徑信訪維權,卻陷入 “提交材料 — 等待回應 — 駁回訴求” 的死循環。政府信訪部門為何對他的合理訴求只是推諉拖延?法院為何始終不采納他的合法訴求,不糾正自身錯誤?普通民眾遭遇司法不公時,難道只能求助無門?相關部門手握監督糾錯權力,卻為何對明顯的錯案視而不見,讓當事人在維權路上孤立無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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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呼喚
劉明理的遭遇,是對司法公正的一次深刻呼喚。在法治社會的今天,我們期待每一份訴求都能得到公正的回應,每一個案件都能彰顯法律的威嚴與公平。
然而當司法過程被程序違法、枉法裁判所侵蝕,當政府部門漠視糾錯責任、法院無視合法訴求時,我們不得不深思:普通民眾的司法救濟路究竟在何方?司法公正,何時才能真正照進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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