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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建國與趙秀蘭原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
二人于199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協議載明“財產已分清”,此后均未再婚。
1999年,趙秀蘭與原單位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以成本價購買一號房屋,購房款2萬余元。
購房時,使用了林建國40年工齡 + 趙秀蘭23年工齡,且檔案中《調查表回執》顯示:職工為林建國,配偶為趙秀蘭。
2002年,該房屋登記在趙秀蘭一人名下。
2021年,林建國去世,未留遺囑。
2023年,趙秀蘭立下代書遺囑,表示百年后房屋由孫子林小川(其子林強之子)單獨繼承。
林建國的兩名子女林梅、林華起訴,主張:
一號房屋系父母離婚后共同出資、共用工齡所購,應屬共有,父親享有一半份額,現應依法繼承分割。
趙秀蘭及林小川辯稱:
房屋系趙秀蘭個人出資購買,登記為其單獨所有,且已立遺囑處分,不屬于遺產。
二、裁判結果
? 確認一號房屋為林建國與趙秀蘭按份共有,各占50%份額;
? 林建國的50%份額作為遺產,由五名子女均等繼承;
? 因其中一子先于遺產分割前去世,其份額由其子林小川代位繼承;
? 最終:趙秀蘭占1/2,其余五人(含代位繼承人)各占1/10。
三、法院說理
離婚后購房≠個人財產
雖然購房發生在離婚后,但使用了雙方工齡,且早期檔案明確將林建國列為“職工”,趙秀蘭為“配偶”,表明該房具有雙方共同參與福利分房的性質。
工齡折算具有財產價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復函,使用已故或離異配偶工齡購房,所對應的財產利益可認定為共有。本案中,林建國的工齡直接降低了購房成本,構成對房屋的實質貢獻。
出資爭議不影響共有認定
盡管雙方對誰出錢說法不一,但2017年雙方簽字的協議曾確認林建國有出資,結合工齡使用事實,足以認定房屋為共有。
登記不能推翻共有本質
房屋雖登記在趙秀蘭一人名下,但不動產權屬證書僅具公示效力,不能否定真實權屬關系。
遺囑僅能處分個人份額
趙秀蘭所立遺囑有效,但僅能處分其自有的50%份額,無權處分林建國的遺產部分。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繼承律師團隊)
離婚后用雙方工齡買房,極易被認定為共有
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由一方簽約付款,只要使用了對方工齡,法院可能認定對方享有相應產權。
“財產已分清”不等于“未來財產無關”
離婚協議中的概括性條款,不能自動排除離婚后新取得的、有對方貢獻的財產。
工齡是“隱形出資”,具有法律價值
在房改房、央產房、單位福利房中,工齡折算相當于貨幣出資,不可忽視。
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份額
若房屋為共有,立遺囑人僅能處置其個人部分,其余部分仍需法定繼承。
建議:離婚后若共同參與購房,務必書面明確權屬
可通過協議約定份額、出資比例,避免多年后子女爭產。
提醒:涉及房改房、工齡購房、離婚后財產混同的案件,證據復雜、政策性強,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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