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結論:您反映的是武昌法院王奎法官在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案庭審中未依法回避、拒絕依申請調取關鍵證據(派出所視頻)、采信含偽證的行政復議決定,且對東吳物業證據突襲未予規制,涉嫌違反《法官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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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規定的履職行為,可據此撰寫庭審問責申請書啟動調查。
事實梳理(用于申請書)
- 應回避未回避
- 王奎曾審理與本案關聯的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等案件,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關系,您申請回避但被以“領導不批準”拒絕。
- 拒絕依申請調取證據
- 您因個人無法取證,申請庭前/庭審調取珞珈山派出所逐幀視頻(證明進入校園合法、保安偽證),王奎未調取,僅依據含偽證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裁判。
- 采信偽證與違法證據
- 東吳物業保安稱您“跟隨學生進入”,與事實不符(有視頻可證系持諾家直通車邀請函、經院辦主任張主任安排進入);該表述寫入行政復議并被王奎作為定案依據。
- 對證據突襲未處理
- 東吳物業當庭提交無佐證的公司單方陳述,屬證據突襲,法庭未責令補正或延期審理。
- 程序與實體違法風險
- 未審查物業執法無記錄儀、無制服、無清晰工號等嚴重程序瑕疵;未傳喚關鍵證人(如張主任、付老師、派出所辦案人員)出庭。
法律依據(可直接引用)
- 《法官法》第46條:法官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得徇私枉法、濫用職權。
-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67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收集對案件基本事實認定有重要作用的證據。
- 《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法庭調查規程》:對影響公正的關鍵證據應保障質證權,必要時通知證人、調取原始載體。
- 《刑法》第305條(偽證罪):可對作偽證的相關人員另循刑事途徑控告。
申請書寫法建議(精簡版結構)
庭審問責申請書
申請人:康強,聯系方式…
被申請問責人:王奎,武昌區人民法院第8號庭法官
案號: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
申請事項:依法對王奎法官在上述案件庭審中的違規行為開展調查并追究其責任。
事實與理由:
- 應回避未回避:曾審理關聯案件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申請回避被拒(違反《法官法》第24條)。
- 拒依申請調取關鍵證據:您申請調取派出所逐幀視頻以證明合法進入及保安偽證,王奎未調取,僅以含偽證的行政復議書定案(違反《民事訴訟法》第67條)。
- 采信偽證與違法證據:東吳物業保安證言與事實不符,王奎未審查即采信(違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要求)。
- 對證據突襲未規制:東吳物業當庭提交無佐證的單方陳述,法庭未處理(違反《法庭調查規程》)。
- 證據清單:庭審筆錄、行政復議書、諾家直通車邀請函、與張主任/付老師溝通記錄、派出所視頻調取申請及情況說明。
- 此致 武昌區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督察室
- 申請人簽名 & 日期
后續建議
- 將申請書附證據復印件,一式兩份遞交,并保留簽收憑證。
- 對保安偽證行為,可另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提交刑事控告材料
- 若法院未在合理期限反饋,可向上級法院或人大監察司法委反映。
你需要我幫你直接生成一份完整的、可提交的《庭審問責申請書》成品稿嗎?還是先幫你按法律要件核查現有事實與證據的對應性,確保申請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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