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福建某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因與雅安市某某運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糾紛,被乙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凍結了甲公司銀行賬戶內資金264萬元。后該運輸合同糾紛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法院以乙公司虛假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無效,不是合同實際履行義務主體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
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申請財產保全錯誤,導致其因資金凍結不得不通過高息民間借貸維持運營,遂起訴乙公司及為其保全提供擔保的新疆某某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要求連帶賠償損失74萬余元。丙公司遂委托四川層林律師事務所盧俊毅律師代理本案,出庭應訴。
律師觀點
接受委托后,盧俊毅律師對案件進行了深入剖析,認為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并從該核心論點出發,成功論證了以下法律主張:
1.乙公司不存在主觀過錯(乙公司起訴所依據的合同真實,對于第三人掛靠實際施工的事實沒有隱瞞回避),乙公司申請保全不具有可責性;
2.乙公司申請保全的金額未超出訴訟請求范圍,且依法提供保險擔保,程序合法。甲公司在保全期間未對保全裁定申請復議,亦未向法院申請處分被凍結財產,其主張的“因資金周轉被迫高息借款”缺乏必要性證據支持。此外,被凍結賬戶中仍有充足資金可供使用,甲公司未能證明保全行為直接導致其融資需求;
3.甲公司主張的借款利息損失系其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對外融資所致,款項用途為其他項目履約保證金,與本案保全行為無直接關聯。且銀行存款被凍結期間仍正常計息,甲公司并未實際喪失資金收益,其主張的利息損失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在原運輸合同糾紛中提起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系基于雙方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渣土運輸合同》及實際付款、開票等事實,其訴訟請求具有合理事實基礎,不屬于虛假訴訟或惡意訴訟。盡管乙公司最終敗訴,但不足以認定其申請保全時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
此外,甲公司未能充分證明其損失與保全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亦未證明高息借款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1.駁回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 5620 元,由甲公司負擔。
附部分判決書圖片: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