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等)是衡量企業創新能力的核心指標。當前,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發展形勢良好,規模增速較快。根據2024年9月10日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信息,2024年上半年,全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登記金額達4199億元,同比增長57%;其中登記金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普惠型貸款占比八成以上,惠及中小微企業1.7萬家,同比增長56%。
2024 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宣布設立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政策,激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重點領域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國家知識產權局2024年12月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人民銀行公布兩組數據:一是截至當時,當年4月設立的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政策累計支持1492家初創期、成長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獲得首貸151億元;二是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金融機構專利商標質押融資登記金額超7900億元,同比增長60%,呈加速態勢。從以上數據觀察,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發展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
上海市的數據更為直觀。2019年至2023年,上海市專利質押融資項目數量從113項增至1370項,專利質押融資額從26.86億元增至227.6億元,5年間增長了近10倍,顯示出較快增長態勢;平均每項融資金額從2377萬元降至1661萬元,雖然降幅較明顯,但仍超過千萬元,同時也說明上海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越來越多惠及科技型中小企業。
由此可見,無論從項目數量、總額,還是單筆金額、增速等維度評價,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都呈現良好發展態勢。
主要難點:評估難、處置難
目前,盡管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獲得快速發展,但是在實踐中,仍面臨評估難、處置難的問題,尚未找到成熟的解決方案。若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發展中忽視這些難點、痛點,放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無序增長,可能會導致風險隱患快速積累,對實體經濟和金融體系都將造成傷害。
在商業銀行傳統授信模式下,為加強對風險的控制,多數情況下,銀行會要求借款方提供相應的抵押物或質押物作為增信措施,以覆蓋違約風險發生時可能面臨的貸款損失。因此,易估值、易處置便成為銀行選擇抵質押物的一項重要原則。然而在實踐中,評估難、處置難恰恰是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開展的主要障礙。
難點一:如何估值、誰來評估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本質上是知識產權資產化的一種途徑,其難點在于知識產權是一種高度非標準化的資產,不同于其他傳統類型的資產(如土地等不動產、生產設備等動產以及應收賬款等權利),知識產權具有獨特性、稀缺性、靈活性、不可再生性以及高度復雜性等特點,每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都是獨特的個案,無法實現工業經濟時代批量貸款的規模效應。同時,如何判斷知識產權對企業經營改善的貢獻度,以及如何評估知識產權價值與企業經營模式之間的相關性(即基于知識產權評估情況,分析企業盈利能力或前景),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方法體系,而以過去的財務指標來衡量將來的價值顯然不適用于對知識產權的估值。知識產權估值能力的缺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銀行的行為選擇,一是壓低質押率,從而影響貸款額度,二是借助外部評估機構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從而不可避免地產生估值費用。
難點二: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
目前,在知識產權質押方面,我國基本形成了以《民法典》為基石的基礎性法律框架體系。在此基礎上,《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于商業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為知識產權作為質物的審查、評估等提供了操作指引。
然而,當前實踐中面臨的問題是:一方面,關于知識產權質押的規定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法規,且多為原則性的規定,難以為具體的業務場景提供有效指引,可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雖然有關部門也針對知識產權質押出臺了一些規范性文件,但多為只針對某一具體情況的規定,無法覆蓋實踐中的多元業務場景。實踐中的一個典型問題就是質押權占管存在風險。與抵押不同,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質押物的保管;一般來說,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而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無法實現實際上的交付占有。根據《民法典》相關條款規定,知識產權作為質物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權,且質權人負有保管質物的義務,一旦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將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在質權人(即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對作為質物的知識產權實際掌控的情況下,要求質權人承擔保管義務,就會加大金融機構的保管成本與風險,更進一步,也相應帶來較高的質物處置成本。此外,由于尚未形成系統性、精細化的操作指引,不同法律法規對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不一致,一旦出現侵權、權利申請不通過及權利歸屬有爭議等情況,都會嚴重影響質押物價值,并抬升訴訟成本。
難點三:技術交易市場還不夠發達
在質押融資中,質物的流通是債權實現的關鍵。質物經過市場交易變現是質押權實現的一個重要方式。但由于知識產權難以標準化,無法像股票、倉單等有價證券那樣在二級市場流通;加上信息不對稱、權利保護力度不足等因素,第三人很難衡量知識產權的價值。正因如此,目前知識產權交易仍以關聯交易為主,即很大比例的技術交易中,買賣雙方存在股權關系或其他關系,還有許多知識產權交易是通過工程實施、人才流動、產學研合作等方式帶動技術轉移實現的,完全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成交的知識產權交易較少。由于標準化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質押交易平臺等尚不完善,銀行在質押放貸、實現債權的過程中會充分考慮不同類別知識產權產品的特性,構建特殊的交易合同和規則,這就顯著提高了交易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的放貸意愿。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專利申請時需要公開專利內容,而一旦公開就可能有仿制品出現,專利的價值就可能迅速貶值,這種矛盾關系的存在會影響專利質量,也就是企業申請的專利未必是其最有價值的知識產權。
著力提升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質效
基于以貸款為主的間接融資在融資結構中的重要性,大力發展科技金融必然要求加大貸款產品的創新力度。因此,無論政策導向,還是市場需求,都要求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發展中,逐步探索上述難題的解決方案,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質效。為此,按照先立后破、穩中求進的原則,提出規范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五個著力點。
第一,要深化對知識產權質押本質的認識,通過鎖定“智力資本”,強化貸款風險過程控制。
如前所述,如果銀行僅從傳統信貸模式下風險處置的視角看待知識產權質押,那么,知識產權確實不滿足傳統意義上的“合格質押物”標準。然而,如果從知識產權對企業的價值這個視角去看,知識產權質押與貸款風險的關系則有所不同。一般認為,技術實力往往是科技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知識產權的質量及數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為企業技術實力(包括科技創新能力和技術含金量)的代表性變量,其本質是企業核心研發人員的智力成果,這是知識產權區別于傳統生產資料的關鍵所在。依此邏輯,銀行在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時,做好貸款風險的過程控制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銀行應當從源頭把控好擬質押的知識產權的質量,盡可能獲得企業最核心或最主要知識產權的質權;另一方面,科技企業在發展初期通常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銀行取得知識產權的質權后,應密切關注知識產權背后的核心研發人員這一關鍵變量,關注其是否能夠持續有效發揮對企業經營的支撐作用。
第二,現階段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繼續給予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相應支持。
應正視知識產權評估難、處置難的客觀現實,支持銀行、地方政府等有關主體創新業務模式。
一是豐富增信措施,盡量避免將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大規模簡化為純信用貸款。人民銀行在加強知識產權金融服務中的一些創新做法值得借鑒推廣,包括引導銀行機構、擔保機構、園區運營管理部門加強合作,創新“銀行+企業知識產權”“銀行+保險+企業知識產權”、園區集中授信模式等多樣化的服務模式,以及支持上海、南京等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加強探索創新。
二是加強技術、授權等支持,增強銀行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能力和意愿。例如,人民銀行鼓勵商業銀行建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特色網點,打造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平臺,提供專利登記、評估、處置等一體化服務等。又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聯合印發的《知識產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工作方案》提出,鼓勵各地政府部門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面提供數據、模型和系統支持;并提出,鼓勵商業銀行下放審批權限,用好單列信貸計劃和監管不良率考核容忍等監管政策。從推動業務發展的角度看,這些政策支持都是必要且合理的。
第三,加強知識產權估值方法探索實踐,加快建立科學的定量分析方法和體系。
盡管知識產權對科技企業至關重要,但技術實力往往并非企業在競爭中勝出的決定性因素,歷史上技術領先卻在競爭中失敗的企業比比皆是,原因多是這些企業未找到適配的商業邏輯。而且,由于處于初創期的科技企業尚未形成清晰的商業模式,其商業計劃的實施過程充滿變數,所以以其短暫的歷史財務數據作為估值基礎顯然不合理。《知識產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工作方案》提出,鼓勵商業銀行對于單筆1000萬元以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通過內部評估或者銀企協商形式確定價值。《關于金融支持新型工業化的指導意見》提出,全面推行“創新積分制”,規范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業務。銀行和企業可以以這些政策為依托,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推動知識產權估值科學化、定量化、規范化。一是盡快探索形成科學合理且可操作的知識產權估值模式,綜合分析知識產權對企業經營發展的支撐作用,以反映知識產權合理的價值預期;二是將知識產權未來可實現價值以及其核心研發團隊的研發創新能力等指標納入評價體系和評估模型,綜合評估知識產權價值;三是建立動態跟蹤機制,定期對質押的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評估,及時測算貸款風險敞口,完善貸后管理。
第四,加快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推動健全市場體系,著力破解知識產權質押處置難題。
一是完善知識產權質押法律體系。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核心在于知識產權保護,可在現行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在法律層面明晰知識產權申報、許可、異議、質押方式及質押對第三人權利的限制等規定,從而減少因知識產權自身權屬不清、質押后權利保障不力等引發的法律風險,這將對提高金融機構貸款意愿起到正面激勵作用。
二是探索建立知識產權預告登記制度,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可借鑒房地產抵押預告登記的做法,探索建立知識產權預告登記制度,以實現對處于申請流程中的知識產權的質押管理。
三是完善知識產權質押信息平臺。建議不斷豐富知識產權質押平臺的信息來源和信息查詢功能,增加知識產權有效期、權屬、涉訴、權利異議登記、運營公司、實際控制人、許可情況、交易狀態等信息,打破信息差,進而為知識產權的交易奠定良好基礎。
第五,以“人”為中心,加快復合型人才隊伍建設,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綜合能力提出很高要求,解決上述難題或落實以上建議措施,最終需要依靠一批既懂技術研發又懂經營管理、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為此,金融機構應探索將技術經理人引入職稱評定體系,設置崗位序列,夯實科技金融的人才底座。
本文來源于《現代金融導刊》2025年第11期。吳壽仁,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任,教授級高工;張苑,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高級經濟師;杜爾玏,哈爾濱銀行機構金融部總經理助理。文章觀點不代表主辦機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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