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海南萬寧市禮紀鎮華凱南燕灣小區業主郭戈南因不服當地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4.5萬元行政處罰,在一審敗訴后提起上訴,相關案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場訴訟的核心爭議在于,業主為應對小區生存困境自發成立的臨時自救機構,是否應被認定為物業服務企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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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萬寧市禮紀鎮華凱南燕灣小區業主郭戈南因不服當地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4.5萬元行政處罰,在一審敗訴后提起上訴,相關案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場訴訟的核心爭議在于,業主為應對小區生存困境自發成立的臨時自救機構,是否應被認定為物業服務企業并承擔相應處罰責任。
時間回溯至2023年,華凱南燕灣小區因開發商資金鏈斷裂,陷入長期停水停電、無物業服務的困境。為自救,包括郭戈南在內的11名業主牽頭成立海南赤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隨后設立全資子公司萬寧赤巖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萬寧赤巖公司”),作為執行業主自救方案的臨時服務機構,負責代收代交水電費、維護小區基本運營,郭戈南擔任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4月,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并備案,明確通過業主自治方案。
2024年7月,小區與供電部門簽訂供用電協議恢復供電。為保障自救資金安全,避免被用于清償前物業遺留債務,萬寧赤巖公司依據業主自治方案,實行“業主辦理充電卡并清零原電表余額”的管理模式。同年9月,小區承租人萬寧神州半島海崖別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該模式辦理相關手續未能恢復供電,遂向相關部門舉報萬寧赤巖公司“擅自停止供電”。
2025年4月14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萬寧綜執普罰決字(2025)第1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萬寧赤巖公司違反《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作出“立即恢復供電”及4.5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值得關注的是,萬寧赤巖公司已于2025年3月20日完成簡易注銷,其母公司也于3月24日注銷,這意味著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處罰決定時,處罰對象的法人主體資格已正式消滅:《民法典》第68條—法人完成清算、注銷登記后終止,主體資格消滅,不能成為處罰對象。
作為海南赤巖公司持股11.3636%的股東,郭戈南認為該行政處罰直接侵害其財產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萬寧市執法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于2025年11月判決駁回郭戈南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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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敗訴后,郭戈南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2月26日上午,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予龍、呂靖文律師在鄭州接受采訪時,指出一審判決及被訴行政處罰存在多處錯誤。從主體資格來看,萬寧赤巖公司是非營利性臨時自救機構,未通過業主共同決定選聘程序,未與業委會或業主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不符合《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物業服務人法定要件,被認定為“物業服務人”屬定性錯誤;從事實認定來看,2024年7月前的停電系前物業欠繳電費導致,電表清零的目的是保障全體業主的自救資金安全,并非處罰決定所認定的“擅自停止供電”;從程序來看,執法部門存在對已注銷主體作出處罰等程序違法情形;從法律適用來看,構成擅自停電的前提條件萬寧赤巖公司是“物業服務人”且“接受代收代交委托”,但萬寧赤巖公司均不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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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上午,筆者前往華凱南燕灣小區附近走訪,現場看到通往海邊的道路環境衛生狀況較差。一位在此居住的業主向記者坦言:“郭先生牽頭期間,小區里里外外的衛生都搞得很到位。現在只打掃主要干道。他一心為大家著想,這樣的人反而被處罰,實在讓人覺得不公平。”
目前,郭戈南已經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厘清業主自治和物業服務的法律邊界、明確行政部門在業主的監管邊界、規范行政處罰程序這些關鍵問題,案件后續審理將備受關注。本網將持續跟蹤報道案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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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雨)
編者按
一場由開發商陷入困境引發的小區治理崩盤,一場因業主自發救急催生的行政處罰爭議,將業主自治與行政監管的法治邊界命題,清晰推至公眾視野中心。海南萬寧華凱南燕灣小區業主自救案,絕非一起孤立的糾紛,其背后觸碰的是涉及爛尾或停滯小區的治理痛點。此案二審的審理走向,不僅關乎個案當事人的公正訴求,更將為基層治理中業主自治與行政監管的銜接機制,樹立關鍵的法治標尺,具有不可替代的現實意義與示范價值。
開發商資金鏈斷裂,讓小區陷入連續四月停電、物業服務全面停擺的絕境。絕境之下,業主自發組建臨時管理機構扛起自救重任——這并非越界妄為,而是關乎基本民生的生存必需,更是業主依法行使自治權的正當實踐。值得深究的是,在臨時機構既未走正規物業服務人選聘流程、未簽訂書面服務合同,且無任何營利屬性的前提下,《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應如何適用?更令人費解的是,執法部門竟對已注銷的法人主體作出行政處罰,這一執法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亟待司法層面厘清與匡正。
此案的核心爭議,實則是基層治理法治化進程中的困擾,亟需司法給出明確答案:其一,業主自治與專業物業服務的權責邊界如何劃分?在物業停擺的“真空期”,業主自救的合理范圍與法律邊界究竟在哪?其二,行政監管如何平衡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統一?面對業主關乎生存的自救行為,監管部門應秉持何種執法溫度,如何恪守比例原則?其三,行政處罰的程序正義如何保障?當主體資格已消滅,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與法定程序該如何規范?這些問題的解答,不僅考驗司法裁判的精準度,更直接關乎業主自治權的保障力度,以及行政監管的公信力根基。業主自治是小區治理的重要基石,理應得到充分尊重與規范引導;物業領域糾紛的解決,更需堅守法律邊界、兼顧各方權益。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回應民生訴求,司法的價值在于定分止爭、明晰是非。當業主為守護集體利益挺身而出開展自救時,行政與司法理應成為其堅強后盾,而非讓其陷入“出力不討好”的維權困境。期待二審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清晰界定業主自治與行政監管的權責邊界,厘清主體滅失后行政處罰的程序規范,作出兼具法理嚴謹性與情理溫度的公正裁判。這一判決不僅將還個案當事人以公道,更將為全國類似小區的治理糾紛提供明確指引,推動形成“業主自治有邊界、行政監管有溫度、司法裁判有力度”的基層治理良性生態。我們將持續追蹤案件進展,見證法治在化解民生痛點、賦能基層治理中的生動實踐與堅實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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