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具體規則如下:
被告住所地即其戶籍所在地,若戶籍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以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為準。若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方面,若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則以約定為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借款糾紛中,出借人要求還款時,出借人所在地即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作為起訴法院。
此外,若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且該約定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如不得約定由基層法院管轄應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或約定與爭議無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則以約定法院為起訴地。
起訴時需提交起訴狀、證據材料(如借條、轉賬記錄等),并按照法院要求繳納訴訟費。若對管轄法院有疑問,可咨詢律師或法院立案庭,確保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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