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父母多次向男方轉賬,轉賬時部分備注“借母親錢還房貸”,另一部分備注“母親幫忙還房貸”。后夫妻雙方離婚,男方母親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而女方認為該轉賬并非借款而是贈與,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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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小李與小張結婚后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辦理抵押貸款。2018年至2020年間,小張父母向小張轉賬十二筆款項,共10萬元,其中九筆共8萬元在轉賬時備注“借母親錢還房貸”,兩筆備注“母親幫忙還房貸”,另一筆無備注。后小李小張感情不和,2019年小李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兩人離婚,該判決于2020年6月生效。2021年,小張在外省法院以離婚后財產糾紛起訴小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案中,小張在訴訟中補充提交了本案所涉借條,借條內容為:小李、小張因購買房屋后無力歸還房貸,向小張父母借款10萬元,年利率24%。本案審理過程中,小張認可其父母全部訴請,小李認為小張父母轉賬并非借款而是贈與。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對十二筆款項的性質認定。首先是小張單方出具的借條對小李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各方當事人之間關系特殊,借條的出具日期恰值小李、小張離婚訴訟期間,此時,小張與其父母存在重大利害關系,且與小李的利益相悖,不能簡單以小張對借款事實的認可來確認借貸關系存在,小張父母應當就其主張進一步舉證。從借條來看,該借條未經小李簽字,并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關于小張是否在書寫借條時告知過小李,小張表示記不清,小李則是在2021年的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中得知借條的存在。但小李小張在2019年至2022年間發生多起訴訟,如此重要的證據直至離婚后財產糾紛中才作為證據補充提交,且借款年利率高達24%,不符合常理。故小張單方出具的借條,不足以認定為小李的共同意思表示。
案涉款項中,備注“母親幫忙還房貸”和無備注的三筆共計2萬元,無借貸意思表示,應認定為贈與。另九筆轉賬均表明為借錢還房貸,結合金額、轉賬時間、轉賬賬戶為小張還貸賬戶以及小張收入情況,可認定雙方就借貸達成合意,并已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該九筆轉賬應認定為借款,屬于小李小張夫妻共同債務,由兩人共同清償。鑒于小張認可其父母的全部訴請,應判決準予其對父母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小張歸還其父母10萬元本金及利息,小李對其中的8萬元本金及利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治建議
大中城市的高房價以及高離婚率,導致夫妻離婚期間,一方父母起訴夫妻歸還借款的民間借貸糾紛日益增多。該類案件名義上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對外債務糾紛,實際上多是夫妻關系破裂后的利益之爭,以達到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因此,對于父母出資行為的法律性質,應重點把握以下三方面:第一,夫妻一方認可借款并不當然產生夫妻共同債務。就一般借貸而言,債權人只需證明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應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但此類案件,原、被告雙方具有特殊的親屬關系。在夫妻關系惡化時,父母與子女往往試圖以補寫借條的方式,將父母的出資“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故此類案件雖有借條和款項交付,仍應審慎認定借貸關系,父母作為債權人應就其與子女之間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進一步舉證責任。若借條無借款人配偶簽字,不存在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人配偶知情或者父母進行過催討的,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對借貸關系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基于親情,父母在子女結婚后給付錢款,可以是借貸,也可以是贈與。父母為了讓子女生活得更好,往往愿意出資為子女改善生活,父母子女間的親緣關系決定了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于借貸。因此,由主張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來承擔舉證責任與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感知一致。第三,夫妻一方認可借款的可作為其個人債務予以清償。為了追求家庭利益最大化,己方子女往往會認可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若最終父母無法就與夫妻雙方達成借貸合意舉證,對于己方子女認可其父母訴訟主張,同意承擔還款責任的,是其對自身權利處分,可作為其個人債務,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對此,建議如下:
為人子女應當體諒父母、獨立生活。確需父母資助時,可積極主動明確錢款性質,避免對父母一味索取;婚姻中,應承擔起家庭責任,以自身能力維系與配偶的婚姻關系。作為配偶,也應易地而處,相互尊重和孝敬對方父母,共同為家庭和諧而努力。
提升法律認識,從源頭上避免糾紛。父母出資的,建議以書面形式明確出資性質;確屬借款的,應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明確借款本金、還款期限和利息等內容,并由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即便出借人礙于情面,未能簽訂正式的借款協議,也應通過微信、短信或在轉賬時備注借款等形式,對款項性質予以明確并留存證據,避免產生糾紛時承擔舉證不利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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