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篇《軍品出口管理條例》逐條解析(一),本文將對《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第三章“軍品出口管理”部分進行逐條解析,重點圍繞軍品出口的許可制度、審批流程及出口執行等核心環節展開。
相關觀點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如有不足之處,敬請各界指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 第三章 軍品出口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對軍品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軍品出口項目、合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審查批準。軍品出口,應當憑軍品出口許可證。
【解讀】本條確立了我國軍品出口管理的核心制度——許可制度,是軍品出口合法性的根本前提。
軍品出口經營者出口軍品時,應當向海關交驗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頒發的《軍品出口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若未經審查批準并獲得軍品出口許可證,出口軍品則構成違規或違法行為。
因本條例是2002年頒布并實施的,部分規定還需結合《出口管制法》進行理解。例如,本條款及之后條款均僅規定對“軍品出口項目、合同”進行審批,并未提及對軍品出口立項審批。《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四條增設對“軍品出口立項”進行審批,形成軍品出口“立項審批-項目審批—合同審批”的審批程序,最后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軍品出口許可證》。
關于軍品出口各事項審批的具體辦法可見國防科技工業局官方網站“政務公開-法定主動公開內容-軍品出口許可”專欄(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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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軍品出口立項審批為例,軍隊裝備體制外的軍貿產品立項,由國防科技工業局商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審批,以國防科技工業局名義批復,同時抄送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及相關軍兵種;軍隊裝備體制內的軍貿產品立項,由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商國防科技工業局審批,以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名義批復。同時抄送國防科技工業局和相關軍兵種。
其中,裝備體制內軍品包括:列入軍隊裝備體制的武器裝備;以列入軍隊裝備體制的武器裝備為基礎改進、改型、加改裝的軍品;以及軍隊單位研制生產的其他軍品。裝備體制外軍品包括:除裝備體制內軍品以外,根據國際市場需求研制生產的其他軍品。
第十四條 軍品出口項目,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或者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解讀】本條明確了軍品出口項目的審批主體和審批模式,體現軍品出口管理的高度集中性。
實踐中“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是主要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與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二者根據職責分工進行管理。軍品出口項目的受理和決定機構是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軍品出口經營者需要向國防科技工業局提交軍品出口項目請示或備案表。其中,重大軍品項目出口以及向敏感國家或地區出口武器裝備,應當提交書面請示而非備案表。示范文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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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結合本條例第十六條和《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本條規定的“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主要是指重大軍品出口立項、重大軍品出口項目、重大軍品出口合同的審批。
第十五條 軍品出口項目經批準后,軍品貿易公司可以對外簽訂軍品出口合同。軍品出口合同簽訂后,應當向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申請審查批準;
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軍品出口合同獲得批準,方可生效。
軍品貿易公司向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申請批準軍品出口合同時,應當附送接受國的有效證明文件。
【解讀】本條規范軍品出口合同的簽訂前提、審批程序和時限、生效條件及隨附的申報材料。
從國防科技工業局網站“軍品出口許可”專欄可知,軍品出口項目和軍品出口合同的審批主體是國防科技工業局。從本條可知,軍品出口經營者在軍品出口項目獲批后,可以與境外主體簽訂軍品出口合同,且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該合同已獲得國防科技工業局的批準。即軍品出口合同并非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而是自審批通過之日起生效。此舉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義務,另一方面是加強國家對軍品出口的統一管理,維護正常的軍品出口秩序。
其次,本條要求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注:此處的20日應理解為20個工作日)。旨在提高審批效率,保障企業的合法經營。若審批超期,申請者應書面催告審批部門并留存證據,或向相關部門反映。不得在未獲得《軍品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出口軍品,否則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后,出口經營者在向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申請批準軍品出口合同時,需要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該申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簽訂時間、簽署對象、合同號和出口軍品名稱、型號、目的國等基本內容和并附上軍品出口合同副本、接受國的有效證明文件、軍品出口項目審批文件或軍品出口項目備案表副本及其他有關材料。其中“接受國的有效證明文件”通常指由接受國政府出具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證明是指軍品接受國(方)政府授權部門或軍隊簽發的對其所接受軍品的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的承諾性文件。若文件造假,將直接導致審批駁回。對國內出口商而言,與其簽訂軍品采購合同的境外主體可能并非是軍方或具有軍方背景,就目前而言,實踐中我國對于軍品出口的最終用戶是追查到最后使用者是否是軍方,或者該批產品的最終用途是否被用于軍事目的。此舉旨在履行國際防擴散義務,確保軍品不被轉讓至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或用于非和平目的,是風險管控的關鍵環節。詳細可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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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內出口商而言,與其簽訂軍品采購合同的境外主體可能并非是軍方或具有軍方背景。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對于軍品出口的最終用戶是追查到最后使用者是否是軍方,或者該批產品的最終用途是否被用于軍事目的。
第十六條 重大的軍品出口項目、合同,應當經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部門審查,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解讀】不同于一般的軍品貿易審批,本條針對“重大軍品出口項目、合同”的審批準主體作出特殊規定。但未明確“重大”的具體標準。
筆者認為,涉及戰略性武器系統、敏感軍事技術或向敏感地區出口的項目,通常會被認定為“重大”。對于這些重大的軍品出口項目、合同的審批,在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部門對出口經營者提交的審批材料進行詳細審查后,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體現了我國對軍品出口事務的重視程度,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此外,此類審批不受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20日審批時限的限制,其辦結時限按照《行政許可法》第42、43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 軍品貿易公司在軍品出口前,應當憑軍品出口合同批準文件,向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軍品出口許可證;符合軍品出口合同規定的,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簽發軍品出口許可證。
海關憑軍品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放。
【解讀】本條規定了軍品出口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核發時限與海關驗放規則。
本條強調申請軍品出口許可證的前置性條件是出口經營者向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提交了有效的軍品出口合同批準文件。若無有效的合同審批文件,審批部門對于軍品出口經營者提交的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
此外,相較于舊條例,新條例對于許可證簽發的時間由原先的5日延長為10日,也可能是因為隨著軍品出口貿易業務量增多,致使工作量大,延長5日,既可以限定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批,亦不會對出口經營者產生過大的影響。若申請材料不全或需要補充核查的,應在時限內告知企業補正。
同時,本條款還明確了海關在軍品出口監管中的職責。海關需對《軍品出口許可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及與申報貨物的一致性進行審查。若無證出口或證貨不符,海關有權依法扣留貨物并移交處理。根據不同的情形,出口經營者將面臨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如實申報但未提交《軍品出口許可證》,執法部門可依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或《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八條 軍品出口項目、合同的審查批準辦法和軍品出口許可證的簽發辦法,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制定。
【解讀】本條授權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對軍品出口各事項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及示范文本、審查流程等制定具體辦法,旨在讓申請者有據可循。
例如,在國防科技工業局網站“軍品出口許可”欄目中,對軍品出口許可申請中的經營權和經營范圍、立項審批、項目審批和合同審批四個板塊作出具體規定,涵蓋適用范圍、事項審批類型、審批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辦理時限等二十一項,讓從事軍品出口貿易的申請者能夠按照最新的審查批準辦法與許可證簽發辦法提交材料,確保申請操作符合要求。
第十九條 軍品出口,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軍品出口通知。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收到軍品出口通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保證軍品出口的安全、迅速、準確。
【解讀】本條明確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職責,以及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配合義務,確保軍品合法安全出口。
總結:本章從軍品出口項目審批到軍品合同簽訂再到核發《軍品出口許可證》,對軍品出口進行全流程審批,各個環節均被置于國家的嚴格審查與監管之下,可見我國對軍品出口的嚴格管控制度。在此需要提醒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本章之規定,在向海關申報時提交有效的《軍品出口許可證》,否則將會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未完待續……)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盧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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