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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民間借貸作為民間金融活動的重要形式,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規范性不足導致糾紛頻發,影響當事人權益與社會經濟秩序。今年以來,湖南高院在全省范圍開展“民間借貸案件審判質效提升年”專項行動,統一案件裁判尺度、提升審判質效。
即日起,湖南高院開設“民間借貸一本通”專欄,為群眾避坑支招,為市場主體規范交易提供指引,共同守護民間金融領域法治秩序 。
為了“真”逃債,不惜“假”借錢。當前民間借貸領域虛假訴訟現象時有發生,不僅嚴重侵害真實債權人合法權益,更擾亂正常司法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湖南法院持續加大虛假訴訟打擊力度,通過建立全流程識別機制、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實現對虛假訴訟的精準識別和有力震懾。來看本期案例中,法官是如何甄別虛假證據、懲處違法訴訟的吧。
基本案情
2015年,阿美與男友因民間借貸糾紛與債權人達成調解協議,承諾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然而協議生效后,二人長期未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經多次催討無果,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了阿美名下房產并啟動拍賣程序。該房產兩次流拍后,2025年6月,就在法院準備啟動第三次拍賣之際,阿美為阻撓拍賣,竟動起了“歪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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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先后唆使其子盧某、其弟胡某甲、其妹夫睢某,以“幫忙起訴保住房子”為由提起虛假訴訟。她不僅為三人偽造借條,編造“現金交付”的借款經過,還建立群聊在線指導他們如何統一口徑、應對法庭詢問。2025年6月,三人集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美償還“借款”。
立案審查時,法官敏銳發現系列異常:起訴時間高度集中在房產拍賣關鍵節點;原告均為阿美近親屬;均主張大額現金交付卻無法提供轉賬憑證。立案庭隨即將案件分流至經驗豐富的法官辦理,并提示重點審查是否存在虛假訴訟可能。
面對諸多疑點,承辦法官立即啟動虛假訴訟排查機制,通過調取關聯卷宗、核查資金流向、庭審細節質證等方式展開調查。
調查顯示,三名原告的“借款”既無銀行流水佐證,又無法對“現金交付”的合理性作出解釋,對借款細節的陳述也難以自圓其說。
鑒于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罪,法院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經初步調查并依法提訊當事人,在前期法院固定的證據與偵查訊問的雙重印證下,盧某等人承認了受阿美教唆,提起虛假訴訟的全部犯罪事實,并紛紛向法院提起撤訴請求。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阿美為逃避執行義務,與親友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構成虛假訴訟,同時也損害了案外債權人盧某某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現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三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焦點:虛假訴訟的識別與法律責任認定
一、虛假訴訟的識別。在司法實踐中,以逃避執行、侵占他人財產等為目的,通過虛構債務關系引發的虛假訴訟案件頻發,此類案件往往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需結合案件細節綜合研判、精準識別。
1、主體關系特殊。虛假訴訟的當事人之間多存在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長期親密朋友或商業合作中的利害關系人等特殊關聯,這種緊密的人身或利益紐帶為其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提供了便利條件,形成明顯的利益共同體,相較于普通民事主體間的糾紛,更易達成“合意”規避法律制裁。
2、起訴時間異常。此類訴訟的發起時間往往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多集中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之后,尤其在財產面臨司法拍賣、變賣等處置程序的關鍵節點“精準起訴”,意圖通過生效裁判文書改變財產權屬或分配比例,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非法目的。
3、證據鏈條薄弱。虛假訴訟的證據多為單方制造,通常僅能提供借條、欠條等書面債權憑證,且該類憑證可能存在偽造、篡改痕跡;同時缺乏銀行轉賬流水、資金交付憑證、交易記錄等客觀證據佐證,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閉環,難以證明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4、庭審表現反常。庭審中,當事人對借款金額、交付方式、借款用途、還款期限等核心細節的陳述往往含糊其辭、前后矛盾,無法作出合理解釋;部分當事人則表現出異常的“配合默契”,一方輕易承認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無實質性爭議,明顯違背正常民事糾紛的對抗性特征。
5、交易習慣不符。案件中的資金往來方式往往不符合常理,例如大額借款采用現金交付,卻無法提供取款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說明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且無合理解釋;同時,交易規模與當事人的經濟實力、當地通行的交易習慣明顯不符,進一步印證其虛構性。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在庭審階段即發現涉嫌犯罪線索,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這種“審理中發現、及時移送、聯動偵辦”的模式,充分體現了審判機關與公安機關在打擊虛假訴訟方面的協同效能。
二、法律責任的多重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查證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準許撤訴申請,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原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更為嚴重的是,虛假訴訟行為可能面臨多重法律后果:
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刑事責任:當虛假訴訟行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時,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虛假訴訟罪的刑事責任;
信用懲戒:虛假訴訟行為還將納入征信系統,對參與者的社會信用造成長期負面影響。

法官提醒
法院通過建立“立案篩查—庭審調查—聯動公安”全流程防范機制,對當事人關系密切、起訴時間集中、證據鏈條單一等異常情形實施重點審查,并與公安機關形成打擊合力,讓虛假訴訟無所遁形。
法官提醒:任何企圖通過虛假訴訟破壞司法秩序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無論是策劃者還是參與者,切莫因“親情”或“利益”逾越法律紅線。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駁回訴訟請求、罰款、拘留,更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違法犯罪者將付出更為沉重的代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圖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來源:湖南高院、雙牌縣人民法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6年第2期之二
總第19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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