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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年,總能聽到“取消物業”的聲音。
比如成都有個小區,因為物業質價不符等原因,最后業主們統一戰線,成立業委會并辭退了原物業。
為啥寧愿自己管理,也不要物業?
核心還是在于物業質價不符,亂收費,收支不透明,糊涂賬,甚至有些物業以“管理者”自居,權力凌駕于業主之上……這些問題都加劇了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關系日益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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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此前人民日報也專門刊發了小區物業服務的種種問題。看起來都是些細枝末節的事,但影響到業主的居住體驗以及交費的萬般不爽。
人民日報歸納起來就是兩類:物業不作為,亂作為。
該文中提到:運動器材壞了報修三個月沒人管;車子亂停占用消防通道,物業睜只眼閉只眼;樓道墻面破損、電梯壞了、燈不亮,一直不維修;遛狗不牽繩、寵物糞便不清掃;門崗沒人管,陌生人隨便進;連最基本的衛生都不能按時打掃……業主意見很大。
還有的物業公司甚至擅自改變物業用房的用途,通過出租來謀取收益,但業主根本就沒有享受到一點收益。
甚至有的物業明知自己不對,還理直氣壯催繳費,用威脅、停水停電等極端手段逼業主交錢。這樣反而讓矛盾更激化,業主更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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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很多人都覺得,“讓這樣的物業提供服務還不如自管”。那么,究竟能不能全面取消物業呢?
其實關于這個問題,我國民法典已經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其中就明確提到:
業主不得以未曾享受或無需享受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但不能拒交物業費,并不代表物業就可以亂收費,按照官方的定調,如果出現了以下八種情況的話,不符合相關的規定的,業主照樣可以拒交物業費:
1、物業服務嚴重不到位
物業和業主是有合同的,如果連最基本的服務都沒做到——比如垃圾堆成山不清理、公共設施壞了半年不修——業主就有權不交費。但業主拒絕繳費維護權益也得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也就是提供確鑿的證據,比如照片、視頻,或者大量業主的共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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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業公司違規收費
《民法典》第278條明確,物業費調整需經業主共同決定——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
現實中,如果物業公司私自提高物業費,或者收費以后不給發票,業主有權要求物業按規矩來,不合規的收費,業主可以不交,對于已經違規收取的費用,也可以要求退回。
3、空置費收費過高
空置房屋交費標準從地方規定,一般是空置期在6個月以上,收費標準為5-6折,超出部分不予交納。不過這個也要看地方規定,并不是每個城市都有這個政策。
其實現實中,已經有不少地區出臺政策,明確減免空置房的物業費,不用按100%來交:
①青島開始實施空置房物業費打六折政策;
②甘肅蘭州新區在去年就明確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房屋,可以申請減免50%的物業費。
③石家莊規定了房屋空置超過3個月的,僅需支付20%的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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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未交房
如果是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始終無法交房,這期間,業主也可以不交物業費。
5、公共設施有隱患,物業不處理
如果小區已經存在安全隱患,比如電梯頻繁出故障,物業卻遲遲不解決,業主們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受到了威脅,這種情況下不交費也合理。
6、物業公司拿不出審批文件
物業公司要收費,必須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公約、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物業服務收費批準文件等),如果物業拿不出這些文件原件,業主們完全有理由拒絕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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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業違法催費手段
《民法典》第944條,明確了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義務,但也明確,禁止物業通過斷水斷電等非法方式催繳費用。
如果物業采取這種方式催收,就是違法行為,不僅業主不用交費,業主因此導致的損失,也可以要求物業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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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物業問題,業主可以怎么做?
第一,先收集證據:拍照、錄視頻、保存聊天記錄,第三方檢測報告(如電梯年檢不合格證明)等,證明物業長期未履行合同義務。
第二,嘗試協商:先和物業溝通,明確提出問題和訴求。
第三,向相關部門反映:如果協商不成,業主可以向街道、房管局、物價局等部門投訴。
第四,法律途徑: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此外,如果物業斷水斷電催繳物業費,針對這種侵權行為,業主可依據《民法典》第944條主張賠償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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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物業和業主有合同在身,都應該依據合同辦事,如果物業光收錢不干活,或者亂收費、態度差,業主完全有權利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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