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來,財政部陸續修訂或制定了基本準則和長期股權投資、合并財務報表、收入、金融工具、租賃、保險合同等十項具體會計準則,目前中國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主要由一項基本準則和42項具體準則(編號15空號、編號25/26存在并行)、19項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以及若干準則應用案例、準則實施問答、會計處理規定、工作通知等構成。
作為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指引,財政部近幾年陸續發布了收入、租賃、股份支付、所得稅和PPP會計處理等準則或業務相關應用案例,共涉及37個案例,以及長期股權投資、收入、金融工具、債務重組、新保險合同準則、數據資源會計處理等準則或業務相關的實施問答,共涉及87個問答。
2025年7月23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2024年度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情況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分析報告),該報告包括2024年各地財政廳(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各地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的本地區企業會計準則執行情況、上市公司2024年公開披露的年報分析工作以及2024年有關監管部門反映的會計準則實施監管問題,在上述工作基礎上,財政部會計司組織專門力量開展了進一步匯總分析,通過系統梳理、總結、提煉準則實施情況與執行問題,研究形成《分析報告》,該報告關注了多項準則實施重點,共涉及33個具體問題。
2007年及2009年至2024年,證監會持續發布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會計監管報告,對上市公司在收入、長期股權投資與企業合并、金融工具、資產減值、非經常性損益等方面存在的會計處理或財務信息披露錯誤進行分析。
針對資本市場會計主體執行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證監會近幾年陸續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至第5號提供了具體的監管指引。此外,自2021年以來,為貫徹注冊制改革理念,落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分別不定期發布會計監管動態,截至2025年12月31日累計發布51期,共涉及252個會計典型監管案例。其中,上交所累計發布29期,共涉及145個案例;深交所累計發布13期,共涉及62個案例;北交所累計發布9期,共涉及45個案例。
一
主要文件清單
2025年新修正/修訂或發布的部分會計相關法規、會計準則解釋、應用案例、實施問答、監管指引及要求等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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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9號》
2025年12月19日,財政部正式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9號》(財會〔2025〕32號,解釋第19號),就“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補償性資產的會計處理”、“處置原通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子公司時相關資本公積的會計處理”、“采用電子支付系統結算的金融負債的終止確認”、“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的評估及相關披露”以及“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權益工具的披露”問題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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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參見致同往期微信文章: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9號》
三
《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5年年報工作的通知》
2025年12月24日,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5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25〕33號),就扎實做好2025年年報工作做出了要求,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數據資源,資產減值,或有事項,收入,政府補助,企業合并,租賃,金融工具,標準倉單,保險合同,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合并財務報表,關聯方及其交易,財務報表編制等領域準則實施重點。
自2020年以來,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原銀保監會)和證監會連續6年聯合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切實做好企業年報工作的通知”。近3年年報通知中應予以關注的準則實施重點技術問題分布情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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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過去兩年年報通知相比,除共性問題之外,2025年年報工作通知提出以下準則實施關注重點:
1.業務的判斷。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被購買方主要資產為其持有的聯營企業股權時,購買方不得僅因該聯營企業本身構成業務即直接認定被購買方構成業務。
2.終止確認。企業在判斷背書或貼現的匯票能否終止確認時,應當考慮相關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的信用風險、延期付款風險、利率風險等因素;企業開展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時,應收賬款保理合同條款導致受讓方實質上享有追索權的,企業不應僅憑相關應收賬款的所有權在合同形式上已轉移即將其終止確認。
3.利率跳升幅度。企業發行的金融工具包含利率跳升、票息遞增等條款的,應當結合所處實際環境、市場利率及跳息安排等,綜合判斷合同約定的封頂利率是否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以及是否構成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間接義務。
4.標準倉單。企業因執行標準倉單相關規定而調整會計處理方法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相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表可比期間信息進行調整,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5.會計差錯。企業在業務模式和合同條款等均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收入確認方法(如采用時段法還是時點法)也不應發生變化,如果企業改變了收入確認方法,通常表明企業的會計處理可能存在差錯,而非會計政策變更。
6.其他(部分摘錄)。企業應當以成本計量內部形成或外購的數據資源,不得將以評估等方式得出的金額直接作為入賬和調賬的依據;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不得計入營業外收入;與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不得計入其他收益;不得在缺乏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的情況下,不恰當地變更預期信用損失計量的相關假設或參數。
具體參見致同往期微信文章:財政部等四部委發布《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切實做好企業2025年年報工作的通知》
四
《關于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2025年6月27日,財政部網站公開發布了《關于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資〔2025〕101號)(以下簡稱 《通知》),就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時確定彌補范圍、時間、依據、程序等作出財務規范,對股東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強調企業應發揮資產評估和內部治理作用,就外商投資企業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余額處理問題進行了規范。《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發文日期為2025年6月9日)。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通知》明確,以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以本公司經審計的上一年度(不早于2024年度)個別財務會計報表為依據,可以下列行為凈增加的資本公積金數額為限彌補虧損:(1)接受用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2)接受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方式,或者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捐贈方式進行的資本性投入。公司公積金彌補虧損方案提交股東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審議。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通知》明確,公司接受股東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應當按照《財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46號)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應當結合資產特點,充分關注可能影響資產權益實現的各類因素,必要時可以取得法律意見書。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通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儲備基金結余轉為法定公積金管理使用,企業發展基金結余轉為任意公積金管理使用。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按照提取時確定的用途、使用條件、程序使用。外商投資企業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計提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2025年1月1日后計提的應予沖回。
五
《2024年度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情況分析報告》
2025年7月23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2024年度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情況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分析報告),該報告包括2024年各地財政廳(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各地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的本地區企業會計準則執行情況、上市公司2024年公開披露的年報分析工作以及2024年有關監管部門反映的會計準則實施監管問題,在上述工作基礎上,財政部會計司組織專門力量開展了進一步匯總分析,通過系統梳理、總結、提煉準則實施情況與執行問題,研究形成《分析報告》。
《分析報告》是財政部落實財會監督、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舉措,旨在通過風險提示推動準則統一應用,為宏觀決策和市場監管提供可靠信息支撐。該分析報告的定位是對準則實施易錯點進行提示提醒,對正確做法進行講解分析,以推動更好理解和運用準則。企業需將其作為“合規自查手冊”,事務所則需將其作為審計重點的“風向標”。該報告的發布,對于企業提升會計信息披露質量、會計師事務所精準識別和應對審計風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分析報告》將大部分實施問題以帶有具體場景的“微案例”形式予以舉例說明,并根據準則規定作出針對性分析和正確做法提示,從而對實務界進行普遍性的提示和指導。在《分析報告》的基礎上,財政部門后續將加強分類施策,加強準則實施指導和強化準則實施監管;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健全常態化的問題收集和利用機制;加強準則宣貫,加強準則宣貫培訓,引導企業準確把握準則要求,促進企業會計準則有效實施。
該報告關注了多項準則實施重點,共涉及33個具體問題,概要如下:
(一)長期資產準則相關實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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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金融資產減值相關實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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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工具準則相關實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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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并及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相關實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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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入準則相關實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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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賃準則相關實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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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實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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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參見致同往期微信文章:【致同提示】財政部會計司發布《2024年度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情況分析報告》
六
會計準則實施問答
自2020年以來,財政部陸續發布的準則實施問答,涉及收入、借款費用、金融工具、租賃、債務重組準則、新保險合同、PPP會計處理等23個準則或業務,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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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財政部陸續發布了6項實施問答,相關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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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會計準則應用案例
自2019年以來,財政部陸續發布了收入、租賃、股份支付、所得稅、PPP會計處理等準則或業務相關應用案例,共涉及37個案例,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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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財政部發布了《收入準則應用案例——充(供)電業務的收入確認》,相關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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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
2025年6月12日,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25〕12號)(以下簡稱《通知》),內容包括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的有關安排和非上市企業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有關問題。《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內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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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相關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2025年8月19日,財政部制定印發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相關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25〕17號,以下簡稱《規定》)。202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優化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機制的意見》,提出“加強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監管”、“加強專項債券項目資產管理”、“規范新增項目資產核算”等要求。此前,項目單位在收到專項債券資金時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導致部分項目單位的財務指標不能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針對專項債券資金核算及形成資產的信息填報兩個問題,在現有會計準則制度體系的基礎上研究印發《規定》,將進一步規范項目單位會計核算,加強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管理及項目資產管理。
《規定》第二部分為關于企業類項目單位的賬務處理,對企業類項目單位取得專項債券資金、購建相關資產、取得項目收入等的賬務處理進行規范。
十
《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財務報告會計監管報告》
2025年8月15日,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財務報告會計監管報告》(以下簡稱“會計監管報告”),自2009年起,證監會連續16年組織專門力量對上市公司年報進行審閱并發布會計監管報告(另外還有《上市公司2007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報告》)。
截至2025年4月30日,A股市場共5,41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財務報告,其中主板3,185家、創業板1,377家、科創板586家、北交所265家。為了解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財務信息披露規則的情況,中國證監會會計司組織專門力量抽樣審閱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財務報告。總體來看,上市公司能夠較好地理解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財務信息披露規則,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長期股權投資與企業合并、金融工具、資產減值、非經常性損益等方面,存在會計處理或財務信息披露錯誤。我們對近幾年證監會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對比提示,并重點分析了2024年報中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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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確認和計量問題主要包括股份支付、債務重組、遞延所得稅資產、權益性交易、投資性房地產、政府補助、存貨等相關問題。
回顧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2009年報至2024年報會計監管報告內容,部分上市公司對準則理解和執行不到位的問題涉及領域比較集中,其中,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并及合并報表相關問題涉及最多,其次是金融工具和收入準則相關等問題,2009年報至2024年報相關問題涉及數量匯總如下(按照集中度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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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參見致同往期解讀:證監會《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財務報告會計監管報告》
十一
證監會發布修訂后年報及半年報內容和格式公告
2025年3月21日,證監會公布修訂后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5〕3號,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5〕4號,以下簡稱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年報報告內容與格式》《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優化了披露內容,增強了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細化主要財務指標信息,包括細化“營收扣除”披露要求、涉及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披露要求、細化會計數據追溯調整披露要求;二是完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包括完善新增業務披露要求、強化客戶與供應商披露要求、細化業務承諾披露要求;三是強化公司治理情況披露,包括增加子公司整合情況的披露要求、強化無實際控制人的披露要求、完善董事、高管薪酬的披露要求;四是優化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五是減少冗余信息的披露,包括調整篇章布局、刪除董事會、股東會相關披露要求、整合部分章節等。
《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突出重點信息,包括涉及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披露要求和完善新增業務披露要求;二是減少冗余信息,包括調整篇章布局、刪除股東會相關披露要求、整合部分章節等。
年度報告及半年報主要修訂內容相關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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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5號》
自2020年11月以來,證監會已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1號至5號,累計涉及具體問題94個,每項具體指引包括三部分內容:交易事項背景及具體的會計問題、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具體問題適用會計準則的意見或監管口徑。具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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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8日,證監會發布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5號》,內容涉及收入、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等8個具體問題。內容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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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參見致同往期微信文章:【致同解讀】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5號》
十三
交易所會計監管動態
為貫徹注冊制改革理念,落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分別定期發布會計監管動態。我們根據已發布的會計監管動態中會計典型監管案例,進行梳理。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三大交易所累計發布51期,共涉及252個會計典型監管案例。
上海證券交易所:2021至2025年12月31日,累計發布29期,其中2021年6期、2022年6期、2023年6期、2024年6期、2025年5期。共涉及145個案例,收入、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并、企業合并報表、金融工具、股份支付問題比較突出,其次是研發支出、政府補助、租賃、非經常性損益判斷等問題
深圳證券交易所:2022至2025年12月31日,累計發布13期,其中2022年2期、2023年4期、2024年4期、2025年3期。共涉及62個案例,其中收入、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并、金融工具及股份支付準則應用問題比較突出。
北京證券交易所:2022-2025年12月31日,累計發布9期,其中2022年1期、2023年3期、2024年2期、2025年3期。共涉及45個案例,其中收入、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準則應用問題比較突出。
各交易所發布的會計監管典型案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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