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走私犯罪認定實務中,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被高頻提及,但該表述并非法定術語,僅源于特定司法文件的概括性界定。近年來,部分案件將偽報貿易性質走私擴大適用于認定海南離島免稅品套代購、跨境電商刷單、邊民互市貿易借用資質等場景,并據此定罪,此舉缺乏法律依據,違背罪刑法定與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事實上,認定走私行為,需嚴格依據法律構成要件,結合行為事實、是否逃避監管、是否偷逃稅款等核心要素綜合判斷,不得隨意套用該概括性稱謂。基于此,本文立足相關法律規定與司法文件精神,從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認定總綱及相關風險防范十問十答兩方面展開系統梳理,厘清認定邊界、明確風險要點,為企業合規開展進出口業務提供參考與指引。
一、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行為的正確認定
偽報貿易性質并非法定罪名或獨立行為類型,而是源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領域的司法概括性稱謂。其認定必須嚴格錨定法律規定的走私構成要件,結合具體行為事實和法定依據綜合判斷,不得脫離實際行為隨意適用。具體認定要點如下:
(一)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認定的核心法律依據
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行為的定性,核心依據是《海關法》第八十二條明確了走私行為的三個核心構成要件(其一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其二逃避海關監管、其三偷逃應納稅款或逃避國家進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2002〕139號,以下簡稱139號文)第九條的具體規定(針對購買加工貿易手冊、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進口貨物的情形,明確按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前者為認定基礎,后者提供具體定性指引。
(二)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適用邊界
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認定,僅適用于139號文第九條規定的特定情形,即通過購買涉稅單證將一般貿易貨物偽報為保稅/減免稅貨物進口,且貨物進口后脫離監管偷逃稅款(飛料走私)。跨境電商刷單、邊民互市資質借用等其他場景與該情形本質不同,隨意套用定性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同時,還需明確,利用涉稅單證進口貨物本身屬海關監管范疇,后續脫離監管行為才構成逃避監管。
(三)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認定的核心邏輯
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認定必須遵循“具體行為描述——走私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結論認定”的邏輯鏈條,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同時,要嚴格區分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與后續走私的界限: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核心是進口環節的申報欺詐,自始無合法基礎;后續走私則是進口環節合法,僅后續處置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二者行為性質與法律依據均不同。
二、相關風險防范十問十答
問1:偽報貿易性質走私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術語嗎?
答:不是。我國刑法、海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核心法律中均沒有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正式提法。這一稱謂僅來源于兩個特定文件,其中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關于如何認定偽報貿易性質問題的批復》(偵法〔2000〕171號)屬于內部工作批復,并未公開,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個是稱139號文,該文件第九條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處理作出了規定,偽報貿易性質的稱謂也主要源于此。
問2:什么是貿易性質?常見的貿易性質有哪些?
答:貿易性質,也稱貿易方式、貿易形式,是海關監管與申報系統中監管方式的俗稱,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分類方式。常見的貿易性質包括一般貿易(監管代碼0110)、進料加工對口(監管代碼0615)、跨境電商直購(監管代碼9610)、保稅電商(監管代碼1210)等。
問3:139號文第九條所指的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行為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答:根據139號文第九條規定,核心情形是利用購買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特定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進口貨物,實質是將本應按一般貿易征稅進口的貨物,偽報為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或特定減免稅貨物進口,以達到偷逃應繳稅款的目的。此外,該條還明確了相關關聯行為的定性:一是行為人與走私分子通謀出售上述涉稅單證,或出賣批文后協助買方辦理進口通關手續的,按走私罪共犯定罪處罰;二是買賣上述涉稅單證情節嚴重但尚未進口貨物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定罪處罰。
問4:認定偽報貿易性質走私需要具備哪些核心特征?
答:認定此類走私行為需同時具備三個核心特征:一是行為主體為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特定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的購買人;二是行為表現為利用購買的上述涉稅單證進口貨物,且貨物進口后未按規定履行加工復出口、海關核銷等義務,而是在無海關監管的情況下在境內銷售或脫離監管;三是行為結果造成了國家稅收損失,實現了偷逃應繳稅款的目的。
問5:認定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核心構成條件有哪些?
答:認定的核心法律依據是《海關法》第八十二條關于走私行為的構成規定,同時需結合139號文第九條的具體定性標準。首先,需完整梳理行為人實施的具體行為,包括是否購買了涉稅單證、是否利用該單證進口貨物、貨物進口后的處置方式等;其次,對照《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三個核心構成要件,逐一核查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是否實施了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是否造成了偷逃應繳稅款等危害結果;最后,在上述核查均符合要求的基礎上,結合139號文第九條的規定,得出是否屬于偽報貿易性質相關走私行為的結論。
問6: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與后續走私有何區別?
答:兩者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發生的環節和性質不同。后續走私是指合法進口海關監管的加工貿易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后,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行為,對應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而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核心是進口環節的偽報,即通過購買虛假涉稅單證,將一般貿易貨物偽裝成保稅或減免稅貨物進口,自始不具備合法進口和監管的基礎,本質是進口環節的申報欺詐;后續走私則是進口環節合法,僅在后續處置環節違反監管規定,兩者的行為性質和法律依據均不相同,不得混淆認定。
問7:為什么說偽報貿易性質走私是對特定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結論,而非獨立的行為類型?
答:因為偽報貿易性質走私并非法律規定的獨立行為要件,而是對利用虛假涉稅單證進口貨物、偷逃稅款這一完整違法行為的概括性評價結論。認定時必須遵循“具體行為描述——走私構成條件符合性判斷——結論認定”的邏輯,不能先入為主地以偽報貿易性質定性行為。如果脫離具體行為和走私構成條件,將該稱謂任意套用于其他場景,如海南離島免稅品套代購、跨境電商刷單、邊民互市貿易借用資質等,將導致定性錯誤。
問8:為什么說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稅收損失數額應當以一般貿易進口應納稅額為標準?
答:這是由此類走私行為的本質決定的。行為人通過購買涉稅單證進口貨物,自始不打算履行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的法定義務(接受海關監管、履行加工復出口手續、辦理海關核銷等),貨物實質屬于應按一般貿易征稅的貨物。由于貨物進口后直接脫離監管、偷逃稅款進入國內市場,其未繳納的稅款數額即為一般貿易進口對應的應繳稅額,這也是國家實際遭受的稅收損失數額,同時等同于該貨物若合法申請內銷時應當申報繳納的稅額。139號文正是基于此,將此類行為評價為實質是將一般貿易貨物偽報為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或者特定減免稅貨物進口。
問9:企業應如何防范偽報貿易性質相關的走私風險?
答:企業可從三個核心層面防范風險:一是強化單證管理,嚴格規范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的保管、使用和核銷流程,嚴禁買賣、出借或借用此類單證;二是規范貨物處置流程,進口保稅貨物后嚴格按規定履行加工、復出口、核銷義務,如需內銷必須提前向海關申請并補繳稅款,確保全程處于海關監管之下;三是建立合規內控體系,加強關務人員的法律培訓,定期核查商品歸類、貿易性質申報等關鍵環節,及時糾正違規操作。
問10:企業若發現自身存在貿易性質申報不規范問題,應如何應對以降低風險?
答:企業若發現此類問題,應及時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相關違規行為,對已進口貨物的流向、處置情況進行全面梳理,整理相關單證資料;二是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確定是否應主動向海關說明情況,如實申報違規事實,積極配合海關核查;三是對符合條件的,可按海關相關規定申請補繳稅款、接受行政處罰,避免因拖延或隱瞞導致風險升級為刑事犯罪。
綜上,偽報貿易性質走私作為司法實踐中對特定走私行為的概括性評價,并非法定概念,其認定具有嚴格的法律依據、適用邊界和邏輯要求,不得擴大濫用。執法和司法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應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對照走私構成要件作出定性,不能隨意套用偽報貿易性質認定走私行為;企業在開展進出口業務時,應準確把握海關監管要求,規范單證管理和貨物處置流程,從源頭防范相關走私風險。唯有各方共同堅守法律底線、厘清責任邊界,才能切實維護公平有序的進出口貿易秩序。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謝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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