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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
財產性利益是指具有一定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某種經濟利益的權利和利益。如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屬于一種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詐騙罪的對象?這在學界是有一定爭議的,但多數學者認為詐騙罪的對象應該包括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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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筆者同意這一觀點。理由如下:
其一,雖然從形式上看,行為人詐騙的并非具體的財物本身,但財產性利益具有財產價值,甚至可以轉化為現金或其他財物,因此這種行為其實質上也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如以欺騙的手段免除債務,與以詐騙的方法取得他人財物并無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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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刑法》規定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是,從解釋的角度看,財產性利益完全可以被解釋為包含于財物之中。從內在邏輯看,詐騙財產性利益行為的危害性與詐騙他人財物的危害性相當,被害人同樣會受到經濟損失。從公民預期心理看,將財產性利益解釋為財物的范圍,不違背國民的預測可能性。臨潁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二、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屬于普通詐騙犯罪。本條關于"本法另有規定的",是指有關金融詐騙犯罪的規定。因此,對《刑法》已經設立新的罪名的行為,就不能再按照本條規定的詐騙罪論處,即使詐騙罪的法定刑高于新設立的罪名的法定刑,也不能依照詐騙罪論處。因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表明詐騙罪與其他詐騙罪競合的方法只能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而不能是重罪優于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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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3.根據《刑法》第三百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詐騙財物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臨潁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臨潁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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