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員工“勞動碰瓷”二倍工資被判有期徒刑!
偽造勞動合同簽名進行“勞動碰瓷”的定性分析
——毛某、時某詐騙案
入庫編號2024-05-1-222-004 / 刑事 / 詐騙罪 /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7.24 / (2017)浙03刑終字191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勞動碰瓷”案件中,被告人在主觀上以非法占有二倍工資為目的,在客觀上以提起民事訴訟等手段,通過欺騙仲裁委、法院而間接地占有公私財物,系三角詐騙,應以詐騙罪判處。同時符合虛假訴訟構成要件時,屬于想象競合犯,依法擇一重罪判處。
關鍵詞
刑事詐騙罪偽造簽名勞動碰瓷定性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被告人毛某、時某分別進入被害單位亨某公司工作。此后,被告人毛某、時某在被害單位亨某公司提供勞動合同供其簽名時未予當場簽署,后在勞動合同上偽造不是其所寫的簽名。
2015年9月,被告人毛某、時某離職,并于此后以亨某公司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為由,請求勞動仲裁委裁令亨某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資等。
經勞動仲裁委裁決,亨某公司因未訂立勞動合同而支付被告人毛某、時某二倍的工資分別為9100元、8092元。2016年1月,被告人毛某、時某據此向法院申請執行并于同年4月取得被害單位亨某公司的上述款項。
2015年9月,被告人毛某、時某進入被害單位圣某公司工作并以相同手段申請勞動仲裁分別索要二倍工資賠償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發而未得逞。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毛某、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不存在被害單位自愿交付財物的情況,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浙0304刑初48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毛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二、被告人時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三、責令被告人毛某、時某共同退賠違法所得17192元返還被害單位亨某公司。
宣判后,被告人毛某、時某提……
![]()
![]()
![]()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