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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7年3月,鄭國強(父)因年事已高,無法通過銀行貸款審批,遂以其子鄭浩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北京的一套大戶型住宅(即一號房屋),總價約233萬元。
首付款由鄭國強賬戶支付,后續160萬元按揭貸款以鄭浩及其配偶李婷共同名義申請。房屋交付后,鄭國強夫婦、鄭浩一家及子女曾共同居住于該房屋。2009年,一號房屋登記至鄭浩個人名下。
2016年,鄭浩與李婷離婚。此后,鄭國強多次要求鄭浩及李婷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稱:“房子是我全款買的,只是借你們名字貸款。”鄭浩表示認可,但李婷堅決反對,稱:
“購房時我們是夫妻,房屋登記在鄭浩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借名’從未告知我,也無任何協議。”
鄭國強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鄭浩、李婷配合辦理過戶。
另外,2017年,李婷另案起訴,要求確認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分割。鄭浩曾在庭審中明確表示:“房屋系父親出資購買,贈與我個人,屬我個人財產。”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鄭國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僅憑出資事實,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買房合意,尤其在涉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產處分時,更需謹慎認定。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出如下認定:
關鍵當事人陳述前后矛盾
鄭浩曾在另案庭審中明確表示:“房屋系父親出資購買,贈與我個人,屬我個人財產。”該陳述與其本案中“系借名買房”的說法直接沖突,削弱了借名主張的可信度。
缺乏對配偶的約束力
鄭國強提交的《家庭協議》僅有父子及母親簽字,李婷未參與、未簽字。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該協議對李婷不產生法律效力。
房屋性質受婚姻關系影響
一號房屋購買及登記均發生于鄭浩與李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依法仍可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僅因出資來源否定配偶權益。
共同居住不等于借名占有
全家共同居住的事實,符合中國家庭代際共居習慣,不能反推房屋歸出資人所有。
僅有出資,無合意,不構成借名買房
法院強調:出資是借名買房的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若無明確合意(尤其是對利害關系人如配偶的披露與同意),不能排除贈與、家庭內部安排等其他可能性。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敲響警鐘,風險務必警惕:
“父子認可”不等于“法律確權”
即使子女當庭承認房屋歸父母,若配偶否認且無書面協議,法院極可能認定為家庭內部贈與或共同財產,而非借名。
婚姻關系是重大變量
婚內購房,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配偶均可能主張權利。未取得配偶書面同意的“借名”,風險極高。
出資≠所有權,合意才是核心
法院審查重點從來不是“誰出的錢”,而是“雙方是否就借名達成一致”。口頭約定、事后補證,往往難以采信。
? 對父母的建議:
若確需借名,務必簽署三方協議(父母+子女+配偶);
避免使用“贈與”“給兒子買房”等模糊表述;
保留溝通記錄(微信、郵件、錄音),證明配偶知情且同意。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父母出資購房、婚內房產確權及借名買房糾紛,擅長從婚姻、繼承、執行多維度預判風險,守護家庭資產安全。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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