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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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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為保障債權實現,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不動產等抵押擔保并辦理登記。但債權到期后,若債務人未按約定償還本息,是否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權呢?是否只有在債務人完全無力還款時,才能對抵押財產主張優先受償權呢?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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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0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借款1億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屆滿后一次性償還本息。為保障債權實現,雙方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約定B公司以其名下10處不動產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
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A公司多次催收無果,遂訴至法院,主張對B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一、二審法院認為,A公司僅能在B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對其不能清償的部分就案涉抵押不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各不動產被擔保債權數額范圍內優先受償。A公司不服,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認為,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就有權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并不以債務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清償能力為前提。故判決A公司有權直接對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全部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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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行權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情形,無須等待債務人喪失償債能力。否則將導致抵押權未能及時行使,可能錯失抵押物最佳處置時機,使其價值減損。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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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應如何正確行使抵押權,避免權利行使不當或延誤呢?我們建議:
1、在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建議在起草《抵押合同》時,增設抵押權實現觸發條款。例如,可明確約定:當債務人出現“其信用狀況嚴重惡化、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可能導致財產被查封、抵押物市場價值顯著下跌且未按債權人要求追加擔保、或違反合同其他主要義務”等情形時,債權人有權立即行使抵押權。
2、嚴守違約節點,條件成就即刻準備行權
對于每一筆附抵押的債權,應明確記錄主債務履行期滿日。一旦該日屆至而債務人未足額履行,法律意義上的行權條件即告滿足。債權人應盡快著手準備行使抵押權所需的文件與法律行動。同時,債權人應定期檢查抵押物的物理狀況與法律權屬是否清晰、有無被查封等,確保擔保資產始終處于可處置狀態。
3、在訴訟中完整主張權利,確保優先受償范圍全覆蓋
在針對債務人及抵押人提起的訴訟中,訴訟請求的表述必須完整,除了要求債務人支付全部欠款(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必須在同一份起訴狀中明確提出對抵押物的處置及優先受償請求。規范的表述應為:“請求判令被告(債務人)償還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具體計算方式);請求確認原告對抵押物(列明產權證號)享有抵押權,并判令原告有權以該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在前述全部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更多關于抵押權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合同法研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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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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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人才戰略委員會副主任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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