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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王鶴 文/馬建磊
績效考核是提質增效的管理利器,絕非企業任性解雇的“擋箭牌”。北京二中院審結的一起勞動糾紛案,撕開了部分企業借“末位淘汰”肆意解聘的違法假面。
周某與公司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兩度績效考核獲評D級,遭公司以“不勝任且培訓后仍不稱職”為由解約。周某仲裁勝訴后,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明確裁決:公司未充分舉證周某不勝任,僅憑考核末位解除勞動合同于法無據,屬違法解除。
“末位淘汰”聽著冠冕堂皇,實則是部分企業規避法律責任的“甩鍋套路”。勞動合同法早已明確:解雇須以“客觀不能勝任”為前提,且必須履行培訓或調崗程序。最高法亦明確,績效考核排名靠后絕非解約的合法理由。
法律底線不容觸碰,任何借考核之名的違法解聘,終將付出應有的代價。“末位”絕不等于“不勝任”!有排名就有先后,末位員工的業績或許仍達標。部分企業考核制度不完善,卻將管理失職責任甩給員工的做法,既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更有損自身信譽。
來源:河北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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