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涉刑事財產的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可否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2024)最高法執監869號
裁判要旨
①《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根據前述法律確立的物權公示基本原則和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應履行變更登記程序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據此,涉及刑事財產的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按照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而不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24)最高法執監869號
申訴人(案外人):鄭某娜,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
被執行人:周某進,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潛江市楊市,現監獄服刑。
被執行人:石某燕,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現監獄服刑。
申訴人鄭某娜因被執行人周某進、石某燕等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甘肅高院)(2024)甘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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