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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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災引發的民事賠償、刑事追責或行政處理等各類糾紛中,消防救援機構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始終是核心證據之一。
那么,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是否具有證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奶粉店訴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中明確:
消防救援機構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記載火災事故系由產品質量缺陷所引發,產品生產者不能提交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記載認定產品質量缺陷與火災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判令產品生產者依法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
本案焦點問題為:消防救援機構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
法院查明,某奶粉店內安裝有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立式空調一臺。2022年7月,某奶粉店發生火災,消防救援部門依據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認定系因空調部位線路故障引發火災。某奶粉店請求判令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貨物損失、房屋修復費用、停止經營期間營業損失、停止經營期間租金損失、賠償他人損失等各項損失69萬余元。 被告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未經被告公司專門售后私自移機,無法排除移機過程中線路安裝不當存在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即是,火災事故是否系由案涉空調的質量缺陷所引發。
本案中,作為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的職能機構,通許縣消防救援大隊依據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等材料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案涉空調線路故障引發起火。而空調發生線路故障顯然說明其產品質量存在缺陷,故如果采信火災事故認定書,即可以認定案涉空調的質量缺陷系火災事故發生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書的機關或者組織對文書的真實性予以說明。”
據此,在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未舉出充分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火災事故認定書所記載的起火原因應當予以采信,認定案涉空調自身存在的線路故障這一質量缺陷系火災事故發生原因。
周軍律師提醒,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無疑具有極強的證明效力,是處理火災事故的核心證據。但它并非責任認定的最終依據,其效力需經法定程序審查,當事人也可通過合法途徑對有瑕疵的認定書提出異議。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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