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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6年,李國棟、張秀蘭夫婦想在順義購買一套改善型住房(即“一號房屋”),總價310萬余元。
因當時名下已有房產、貸款年限受限,便與獨子李明軒商量,以兒子名義簽約購房。
李明軒遂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辦理217萬元銀行貸款。
夫婦二人稱:首付款93萬余元及后續月供均由其支付,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他們居住至2019年出國看孫輩。
2022年,老兩口回國,希望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遭兒子拒絕。
于是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口頭借名買房合同,并確認房屋歸其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離婚訴訟中,李明軒的前妻高某曾主張:婚后夫妻共同還貸,該房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調查發現,2015年前貸款均由李明軒賬戶支付,且其與妻子有詳細家庭收支記錄。
更關鍵的是,李明軒在2015年突然將大量資產轉移至母親名下,隨后制造“母親代還貸”流水,被法院認定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規避債務之嫌。
本案庭審中,兒子李明軒雖表示“認可父母主張”,但未提供任何2006–2015年間的付款憑證,僅憑2015年后的轉賬記錄佐證。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李國棟、張秀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合意”作出如下認定:
親子關系下,出資更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父母為子女購房,在中國家庭文化中極為常見。若無明確約定,法律傾向于推定為贈與,尤其當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實際參與貸款簽約時。
“口頭借名”需有充分證據支撐,不能僅靠事后陳述
原告未能提供2006年購房時的任何書面協議、錄音、聊天記錄或第三方見證。其所提交的銀行流水,僅能證明2015年后的資金往來,且該時段恰逢兒子離婚前夕,存在明顯異常。
兒子“自認”不足以推翻合理懷疑
雖然李明軒當庭認可父母主張,但結合其在離婚案中刻意隱瞞共同還貸事實、轉移資產、制造虛假流水等行為,法院對其“自認”的真實性存疑,認為可能系為規避夫妻財產分割而串通。
長期居住不等于所有權
即便父母實際居住多年,但房屋登記、貸款合同、產權證均以兒子名義辦理,對外公示效力強于內部安排。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父母借子女名義購房”敲響警鐘:
“一家人不說兩家話”是最大陷阱
正因是親子關系,雙方往往不簽協議、不留痕跡。但一旦子女婚姻變動、債務風險或反悔,無證據的“口頭約定”毫無法律效力。
贈與與借名,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法院對親子間出資的默認解釋是“贈與”。若想認定為“借名”,必須有早期、直接、無爭議的合意證據,如:
購房前的書面協議;
首付款從父母賬戶直接支付給開發商;
貸款合同由父母簽署或代簽授權書。
異常資金流水會引發反向推定
本案中,2015年突然出現的“母親代還貸”流水,非但未證明借名,反而暴露了轉移財產、制造假象的意圖,徹底摧毀了主張可信度。
? 對父母的建議:
若確需借名,務必在購房前簽署書面協議,并公證;
所有款項直接支付至開發商或銀行,避免經子女賬戶中轉;
保留裝修、物業、水電繳費原始憑證;
切勿在子女婚姻存續期間制造“倒流”轉賬,極易被認定為惡意串通。
提示:親情不能替代法律,信任不能代替證據。
本案中,法院依法維護了物權登記的穩定性,也警示公眾:重大財產安排,必須“白紙黑字”,否則可能敗訴。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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