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因瑣事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的處理
——尹某禮故意傷害準許撤回起訴案
入庫編號:2026-02-1-179-001 / 刑事 / 故意傷害罪 /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 2024.05.30 / (2023)滬0112刑初683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6.01.18
裁判要旨
對于因瑣事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的辦理,不能“唯結果論”,應當綜合全案事實證據,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對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犯罪作出判斷。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不具有明顯攻擊性、一般不會造成傷害后果的輕微推搡、拉扯等行為,主觀上不具有傷害故意的,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關鍵詞:刑事 故意傷害罪 傷害行為 輕微暴力 主觀故意 瑣事引發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尹某禮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與被害人曹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曹某為防止尹某禮逃跑,拔走其車鑰匙,抓住掛在其身前的背包。在雙方互相拉扯過程中,曹某倒地磕碰到旁邊的花壇,并受傷。經鑒定,曹某為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某禮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尹某禮辯稱,曹某拔走其車鑰匙,抓住其背包,其為擺脫而搶奪背包,未對曹某實施毆打,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申請撤回起訴。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3)滬0112刑初683號刑事裁定,準許檢察機關撤回指控被告人尹某禮犯故意傷害罪的起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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