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25)川1503破4號
本院根據債權人宜賓恒旭墻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于2025年11月3日以(2025)川1503破申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宜賓恒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于2026年1月16日以(2025)川1503破4號決定書指定宜賓恒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宜賓恒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
宜賓恒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債權人應于2026年3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通訊地址:宜賓市翠屏區港園路西段與荊花路北段交叉口東320米恒旭科技產業園辦公大樓五樓505室;郵政編碼:644000;聯系人:田家凱,聯系電話:13972153750(微信同號);胡仕川,聯系電話:15181111767(微信同號)]。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本院裁定認可最后分配方案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債權已經受償的不再補充分配,同時需承擔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宜賓恒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宜賓恒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擬定于2026年3月31日上午9:00在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召開(召開方式另行通知),請各債權人準時參加。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所在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以上公告內容,請各債權人認真閱讀,并遵照執行,逾期未主張權利或未按要求主張權益,造成損失自行承擔。
特此公告。
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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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溪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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