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3年,李國強、張秀蘭夫婦想在大興購買一套改善住房——一號房屋。
但因兩人已退休,無法辦理銀行貸款;兒子李偉名下已有房產,若再購房將面臨高首付和高利率;而當時兒媳趙婷名下無房,符合首套房貸款政策。
于是,一家人商量:由趙婷出面簽約,實際由李國強夫婦全款出資。
房款317萬余元,首付款、公共維修基金、月供及提前還款,全部來自李國強、張秀蘭賬戶或其投資收益。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老兩口居住至今,購房合同、發票、還貸憑證等原始資料也由他們保管。
2018年,李偉與趙婷離婚。
離婚判決未處理一號房屋,因其登記在趙婷個人名下。
此后,李國強夫婦多次要求趙婷配合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均遭拒絕。
無奈之下,老兩口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借名買房關系成立,判令趙婷及李偉協助辦理過戶。
趙婷堅決否認:
“房子是我買的,登記在我名下就是我的。就算公婆出過錢,也是對我們夫妻的贈與!”
李偉則完全支持父母:“房款一分沒花我們的,房子本就該是爸媽的。”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李國強、張秀蘭與趙婷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 趙婷、李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李國強、張秀蘭名下。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與事實。
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但法院綜合以下關鍵事實,認定借名關系成立:
出資全部來自父母:首付款、月供、提前還款等均由李國強、張秀蘭支付,資金流向清晰;
房屋由父母長期占有使用:自交付至今,趙婷與李偉從未入住;
原始購房資料由父母持有:包括合同、發票、還貸記錄等;
借名具有合理動機:規避貸款限制、降低購房成本,符合家庭現實需求;
兒子全程認可:作為配偶及家庭成員,李偉對出資和借名事實無異議。
法院強調:
“在親屬之間,借名買房常以口頭約定形式存在。判斷是否成立,應重點考察‘誰出資、誰使用、誰持有憑證’。本案中,各項事實高度印證借名合意,已達到民事訴訟‘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
至于趙婷主張“系贈與”,法院認為:
“若為贈與,為何房屋不由小夫妻居住?為何所有票據不交由受贈人保管?為何多年未主張權利?其說法與常理不符,亦無證據支持。”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為“父母出資、子女代持”類糾紛提供了重要參考:
無書面協議≠借名不成立。
在親屬間,法院會結合出資、占有、憑證持有等客觀事實綜合判斷。
“登記在誰名下”不是唯一標準。
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但可被真實權屬關系推翻。
贈與需有明確意思表示。
僅憑轉賬或出資,不能直接推定為贈與,尤其當行為與贈與常理相悖時。
保留完整證據鏈至關重要:
出資轉賬記錄(備注用途更佳);
房屋長期居住證明(物業、水電費等);
購房原始文件原件;
其他家庭成員證言。
雖本案勝訴,但強烈建議父母在借名購房時簽署書面協議,避免日后親情破裂引發產權爭議。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