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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王秀蘭與哥哥王鵬、姐姐王麗華是兄妹三人。
他們的父親王建國與母親李秀英婚后,通過單位福利分得一套公房。1999年,該房參加房改,登記在李秀英名下,成為一號房屋。
2004年,王建國去世,未留遺囑。
2017年,李秀英與王鵬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150萬元價格將一號房屋過戶至王鵬名下。
但雙方承認:實際未支付房款,實為贈與。
王秀蘭得知后認為:
“房子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父親去世后我有權繼承他的份額!母親和哥哥偷偷‘買賣’,明顯是惡意串通,合同應該無效!”
她遂起訴,請求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
王鵬和李秀英則拿出一份關鍵證據——
一份2003年9月21日由王建國、李秀英、王鵬三方簽署的《協議書》,內容明確寫道:
“1999年房改時,由王鵬出資購買一號房屋,房屋歸王鵬所有……全家一致同意該房歸王鵬。”
王秀蘭質疑父親簽名系偽造,申請筆跡鑒定。
司法鑒定結果確認:簽名確系王建國本人所寫。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王秀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 確認《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不構成惡意串通。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家庭內部權屬約定。
關鍵事實包括:
一號房屋雖登記在李秀英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03年三方協議經司法鑒定確認真實,系王建國生前真實意思表示;
協議明確“由王鵬出資,房屋歸其所有”,具有借名買房或家庭內部分配性質;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2017年的“買賣”雖未實際付款,但實質是履行2003年協議的過戶行為,符合家庭成員真實意愿。
法院強調:
“子女對父母遺產的期待權,不能對抗父母生前已作出的合法財產處分。王建國在世時已同意房屋歸王鵬,該部分財產不再屬于遺產范圍,王秀蘭無權主張繼承。”
至于“低價”“未付款”等問題,因交易本質是履行家庭協議而非市場買賣,不構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因此,王秀蘭主張合同無效,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揭示了家庭房產處置中的兩個關鍵原則:
父母生前處分優先于子女繼承。
只要父母在世時對房產作出明確安排(如協議、贈與、借名約定),且不違法,該財產就不再納入遺產范圍。
家庭內部協議可具法律效力。
即使沒有公證,只要簽字真實、內容清晰、不違反公序良俗,法院會尊重家庭成員的真實意思表示。
若父母曾口頭承諾某房產給特定子女,務必形成書面協議并保留簽字;
房改房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若其他家庭成員有出資或約定,可通過協議固化權利。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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