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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05年,陳建國看中了一套位于東城的一號房屋。
但當時他沒有購房資格。
恰巧,親家周志遠是某機關干部,單位分配了一個房改購房指標,可享受工齡、職級等綜合優惠,總價僅51萬余元。
周志遠本人無意購房,便與陳建國口頭商定:
“你出錢,用我的名義買,房子歸你。”
隨后,陳建國一次性轉賬51萬余元至單位指定賬戶,備注“房款”。
房屋交付后,由陳建國及家人裝修入住,水、電、物業、供暖等費用全部由其繳納。
房產證、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原始資料,也一直由陳建國保管。
18年來,雙方相安無事。
直到近年,因政策變化,房屋具備上市交易條件,陳建國希望將產權過戶至自己名下。
周志遠雖同意過戶,但提出附加條件:
“購房用了我的干部身份和工齡優惠,將來賣房時,需四人(兩家父母+子女)共同決定價格和買家,并分我三分之一售房款。”
陳建國表示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借名買房關系,判令周志遠配合過戶。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陳建國與周志遠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 周志遠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將一號房屋過戶至陳建國名下。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雖無書面借名協議,但綜合全案事實,足以認定借名關系成立:
出資明確:全部購房款51萬余元由陳建國支付,銀行流水、進賬單、收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長期占有使用:自2005年交房至今,房屋由陳建國一家居住,生活繳費記錄均以其名義;
權屬憑證由出資人保管:房產證、合同、票據等關鍵文件從未移交周志遠;
借名具有合理動機:利用親家干部身份獲取購房資格及價格優惠,符合當時政策背景;
法院強調:
“在親屬或熟人之間,借名買房常以口頭形式達成。判斷是否成立,應重點考察‘誰出錢、誰住用、誰持證’。本案各項事實高度印證真實權屬歸屬,已達到民事訴訟‘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為“借用他人資格購房”提供了重要參考:
資格≠產權。
即使使用他人身份、工齡、指標獲得購房資格或價格優惠,若實際出資、占有、持證均由他人完成,法院仍可能認定真實權利人。
口頭借名也可成立。
尤其在親友間,法院會結合客觀行為推定合意,但強烈建議簽署書面協議,避免日后爭議。
長期穩定占有是關鍵。
連續十余年居住、繳費、持有證件,是證明“實際控制”的有力證據。
本案雖勝訴,但若周志遠反悔或其子女主張權利,案件將復雜得多。
借名買房本質是高風險安排——政策變動、親情破裂、繼承糾紛都可能影響房屋歸屬。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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