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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津藥達仁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商標局以“近似條款”(引證商標:第16195809號、第10964591號、第33677237號)及“該標志所包含的‘SINCE1522’夸大宣傳了企業的創立年代,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對企業的創立年代等特點產生誤認,該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為由而駁回的第78299642號“”商標進行復審。
面對雙條款駁回現狀,高沃接受委托后進行了精準證據挖掘和多維度分析,最終國知局認可了我方觀點,高沃助力客戶商標成功注冊!
▌品牌介紹
申請人“津藥達仁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天津醫藥集團控股的A+S股上市公司。公司以綠色中藥為核心,集藥材種植加工、醫藥研發、藥品生產、醫藥商業、大健康產業于一體,是全產業鏈、多劑型、多品種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津藥達仁堂是傳統中藥精粹的傳承者,達仁堂、樂仁堂、京萬紅襲500余年“樂家老鋪”裔脈;隆順榕開衛藥之先,歷190年依然生機勃勃。公司現擁有達仁堂、隆順榕、樂仁堂、京萬紅4家中華老字號企業;5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9個天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6個中國馳名商標等,無不生動展現津藥達仁堂厚重的歷史積淀和豐富的發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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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核心觀點主張
1、申請人實力雄厚,是天津醫藥集團控股的A+S股上市公司、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商標完全為申請人所獨創,申請人名下的多個“達仁堂”商標已經成功注冊。并且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已在市場上形成了一一對應的關系。因此,申請商標應當被加以保護,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2、申請商標設計獨特,其顯著部分為漢字“達仁堂”,而引證商標3以“光明水”為顯著識別部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3在顯著部分、呼叫、外觀以及含義上均差別明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3不構成近似,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3、申請商標設計獨特,其顯著部分為漢字“達仁堂”,而引證商標1以英文“Dr.T”為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2以“德潤通生物”為顯著部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在顯著部分、呼叫、外觀以及含義上均差別明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不構成近似,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4、申請商標中漢字“達仁堂”為商標主體,含有的數字元素占比較小且僅起到真實表示申請商標品牌重大歷史事件的作用,根本不會使消費者對于企業的創立年代等特點產生誤認,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案件難點
本案核心是津藥達仁堂針對第78299642號商標的雙駁回理由(近似+誤認)申請駁回復審,針對近似條款的突破路徑為區分性論述,拆解申請商標與三引證商標的構成要素(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構圖、顏色、整體結構),鎖定顯著部分差異,強調整體視覺與呼叫無混淆可能。針對 “SINCE1522”誤認的突破路徑則為:首先,明確申請商標以“達仁堂”為顯著識別部分;其次,舉證“1522”的真實來源,1522年為樂氏第26世祖樂良才來到北京(稱京1代)的時間,通過申請人官網中關于品牌的發展歷程及介紹近百年的國藥概況的《三百年國藥世家》一書可以佐證;再者,在醫藥行業中將具有紀念意義的年份融入商標之中較為常見,舉證了“馬應龍八寶1582”、“同仁堂健康同仁堂1669年始創”等相關案例,并對帶有數字年份在相同類別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進行列舉,證明相關公眾不會因“SINCE1522” 產生年代誤認。
▌國知局認定
國知局認定: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6195809號、第10964591號、第33677237號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異,共存于市場不易混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申請商標“達仁堂 DRT SINCE 1522及圖”指定使用在人用藥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故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辦案心得
本案申請人津藥達仁堂是承載500余年樂家老鋪裔脈的中華老字號企業,擁有多個馳名商標、非遺項目,這類老字號商標的復審案件,不能等同于普通商標的常規抗辯。“歷史傳承”是區別于其他案件的核心優勢,需充分挖掘并轉化為合規證據。老字號的歷史溯源是破局關鍵,1522年樂良才入京作為樂家老鋪的起源起點,是申請人品牌傳承的核心歷史節點,并非夸大企業創立年代,結合醫藥行業老字號普遍標注傳承年份的行業慣例,讓抗辯更具合理性與說服力。本案中史料佐證+行業慣例的組合,既回應了商標局的質疑,也符合老字號商標的申請慣例。
商標代理人:王立超
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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