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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招徠區外游客入內蒙古獎勵政策,不斷激發旅游市場活力、釋放旅游消費潛力,推動內蒙古自治區旅游市場持續火熱、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實施對象
本辦法針對在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內開展旅游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合法經營的旅行社。
實施時段
本辦法從2026年1月1日起實施,至12月3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申報、評審和結果公布。
第一階段: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第二階段: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第三階段: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獎勵標準
(一)旅游包機(含切位)
1.國內:組織區外游客入內蒙古每周至少飛行一班且連續飛行14班(含)以上且一次性每班達到3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時(單程)獎勵0.15萬元,一次性每班達到6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時(單程)獎勵0.4萬元,一次性每班達到9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時(單程)獎勵0.9萬元,一次性每班達到12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時(單程)獎勵1.4萬元。
2.國際:組織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游客入內蒙古每周至少飛行一班且連續飛行14班(含)以上且一次性每班達到3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時(單程)獎勵0.3萬元,一次性每班達到6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時(單程)獎勵0.9萬元,一次性每班達到100人(含)按照每航時(單程)獎勵2萬元。(超過30分鐘不足60分鐘的按照1航時計算)。
(二)旅游專列
一次性組織區外游客400人(含)以上乘專列入內蒙古,每列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高鐵(動車)
一次性組織區外游客入內蒙古,每班達到50人(含)以上的獎勵0.25萬元;100人(含)以上的獎勵0.6萬元;200人(含)以上的獎勵1.4萬元。
旅行社通過旅游包機、旅游專列、高鐵(動車)組織游客來自治區旅游的,游客須在自治區區域內停留時間不少于2晚3天,住宿3星級(含)以上酒店(綠色飯店、等級民宿)或者參與自治區星級、綠色飯店培育機制的住宿企業。
執行辦法
(一)配合本獎勵辦法,出臺實施細則。
(二)第二階段獎勵按照以上獎勵標準實施,第一階段、第三階段獎勵按照以上獎勵標準上浮30%實施。
(三)按照獎勵實施時段分別組織開展評審材料申報和評審工作,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四)獎補評審結果在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適時予以兌現。
(五)根據工作實際,適時印發進一步加大招徠區外游客獎勵力度和范圍的有關通知。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轉自“內蒙古文旅”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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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蒙古文旅
編輯:白慧敏 審核:韓改琴 朱少立
校對:魯敏
新聞熱線:0477—813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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