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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7年,周明遠想在遼寧老家為母親購置一套養老房。
但因當地政策原因——若以自己名義購房,將影響母親享受農村移民補助,他決定借用鄰居林秀蘭的名義買房。
雙方簽訂《借名購房協議》,明確約定:
“房屋由周明遠全款出資,登記在林秀蘭名下,但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均歸周明遠所有。”
隨后,周明遠直接與原房主簽約,分兩筆轉賬45.3萬元購房款,并持有全部原始票據。
房屋過戶后,一直由其母親居住至今,林秀蘭從未踏足。
然而,兩年后風云突變。
林秀蘭因一起北京的金融債務糾紛(涉及1250萬元!),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2019年8月,法院依據生效判決,查封了登記在其名下的一號房屋。
周明遠提出執行異議,卻被駁回。
無奈之下,他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
“停止執行一號房屋,解除查封。”
債權人趙強、李偉堅決反對:
“房子登記在林秀蘭名下,就是她的財產!借名協議不能對抗我們這些善意第三人。”
林秀蘭本人則當庭承認:“房子是周明遠買的,我沒出一分錢,也不該被執行。”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不得執行一號房屋;
? 確認周明遠作為實際權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借名買房是否真實?實際權利人能否排除普通金錢債權人的執行?
關鍵認定如下:
第一,借名關系真實存在,且證據鏈完整。
有書面《借名購房協議》;
購房款由周明遠直接支付給原房主;
房屋自始由其家人占有使用;
所有稅費票據、合同原件均由其持有;
借名動機合理(為保留農村補助資格)。
第二,本案不涉及抵押權等優先權,僅為普通金錢債權執行。
法院強調:
“《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8條適用于無優先權的普通債權人。只要借名人能證明真實出資+實際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過戶,即可排除執行。”
第三,登記名義人自認非權利人,進一步佐證事實。
林秀蘭明確表示“未出資、不知情、不主張權利”,削弱了登記公示的對抗效力。
第四,債權人非善意取得擔保物權,僅為一般申請執行人。
其債權基于合同糾紛產生,不享有法定優先受償權,故不能對抗真實權利人。
因此,法院認為:
“周明遠對一號房屋享有的民事權益,足以排除普通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為“借名買房”提供了重要參考:
不是所有借名都無效。
若借名目的不違法(如為享受政策優惠而非規避限購),且證據充分,法院可能認可其真實性。
普通債權人 ≠ 抵押權人。
如果房子沒被抵押,只是因債務被查封,實際出資人有機會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保住房產。
證據鏈必須閉環:
書面協議+直接付款憑證+長期實際占有 +合理解釋借名原因是勝訴關鍵。
及時行動至關重要。
一旦房屋被查封,必須在盡快提出執行異議,否則將喪失救濟機會。
給客戶的建議:
若你因特殊原因借名購房,務必:
? 簽訂詳細書面協議;
? 用自己賬戶直接支付房款;
? 保留所有票據并實際入住;
? 一旦發現房屋被查封,立即聯系專業律師啟動執行異議程序。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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