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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中,自由裁量權是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運用科學方法對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分析判斷的權力。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像是法律賦予他的一把刻度尺,而“自由心證”則像他自己隨手畫的一條線——前者有章可循,后者可能隨心所欲。
舉個例子:張三開車撞傷了李四,交警認定張三主責、李四次責。法律沒有規定主責必須賠70%還是80%,這時法官可以在60%-90%之間選擇一個比例,這就是自由裁量。他要考慮張三是否超速、李四是否闖紅燈、現場有無監控、雙方過錯程度等具體事實,在法定幅度內作出合理判斷。
但如果法官完全不看證據,只說“我覺得張三不像好人,賠85%吧”,這就成了自由心證——依據的不是事實和法律,而是個人主觀印象。
為什么法律允許“自由裁量”,卻必須防范“自由心證”?
因為現實中的案件千差萬別,法律無法事先規定好每一個細節。
而“自由心證”往往是一種“黑箱判斷”,說不出依據,也經不起推敲。它可能源于法官個人的情緒、偏見甚至誤解,這會動搖司法公正的根基。
那么,如何才算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呢?
(1)案件事實調查清楚
任何合法的自由裁量都必須建立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法官不能僅憑主觀印象或片面證據作出判斷,必須全面審查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如果案件存在證據矛盾、關鍵證據遺漏或未經質證等情況,在此基礎上行使的自由裁量權就缺乏合法基礎。法官必須通過庭審調查、證據交換等程序,確保事實認定盡可能接近客觀真實。
(2)法律適用準確合理
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核心在于對法律精神的準確把握。法官需要準確理解立法宗旨,不能脫離法律框架隨意解釋。
例如,在合同糾紛中,當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差距較大時,法官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但這種調整并非隨意決定,而是需要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實際損失大小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結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則、國家政策、司法政策等因素,對法律條文作出最具現實合理性的解釋”。
(3)程序正當合法
程序合法是自由裁量權的底線。從案件受理、送達、開庭到評議、宣判,每個環節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常見的程序問題包括:未依法送達訴訟文書、未給予當事人充分辯論機會、未組織證據質證、審判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等。
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保障。一位資深律師強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接受度,不僅取決于實體判決是否公正,也取決于他們是否獲得了公平的訴訟程序保障。”
(4)裁判說理充分明確
裁判文書必須詳細說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理由和考量因素,不能簡單地以“本院認為”一筆帶過。
判決書說理是判斷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標志。一份優秀的判決書應當詳細闡述法官對證據的取舍理由、對法律的理解適用以及裁量結果的正當性。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要加強裁判文書中對案件事實認定理由的論證,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知悉法院對證據材料的認定及采信理由”。
因此,真正的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框架內的審慎權衡;而“自由心證”,往往是脫離軌道的任意發揮。二者的區別,不在于法官有沒有選擇空間,而在于這個選擇是否受約束、可解釋、能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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