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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1年10月,周明與林濤簽訂《借名買房協議》,約定:周明以林濤名義購買位于北京市的一套商品房(一號房屋),房屋實際出資人、所有權人均為周明,全部購房款、貸款及稅費由周明承擔,林濤僅為名義簽約人。
協議簽訂后,林濤與甲公司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首付款58萬元由周明銀行賬戶直接支付至開發商;后續銀行貸款雖以林濤名義辦理,但每月還款均由周明賬戶轉賬至林濤還款賬戶,持續十余年。房屋交付后,亦由周明裝修并實際居住至今,物業、供暖等費用均由其繳納。
2025年,因一號房屋已具備辦理產權證條件,周明要求林濤配合過戶,遭其拒絕。林濤改稱: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首付款系周明對其的贈與,貸款系其自行償還(雖承認款項來自周明,但稱系“朋友間資金周轉”)。
周明遂起訴,請求確認《借名買房協議》有效。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周明與林濤于2011年10月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有效。
法院說理
協議形式完備,內容清晰
《借名買房協議》明確載明“實際購房人、出資人、所有權人為周明”,“林濤僅為名義簽約人”,條款具體,權責分明。
履行行為與協議高度吻合
首付款由周明直接支付至開發商;
貸款雖以林濤名義申請,但每月還款均從周明賬戶轉出;
房屋自交付起由周明占有使用,相關費用由其承擔;
上述事實形成完整證據鏈,印證協議真實性。
林濤抗辯缺乏合理解釋
林濤主張“贈與”或“借款”,但無法說明:
為何接受大額“贈與”卻無任何書面憑證;
為何十余年未償還所謂“借款”;
為何從未對房屋主張過權利。
其說法明顯違背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性質不構成無效事由
一號房屋為普通商品房,非保障性住房,借名行為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規避限購政策(審理時周明具備購房資格),故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勝訴辦案心得
即使出名人反悔,協議仍可能被確認有效
關鍵在于協議是否真實 + 履行行為是否一致。只要資金流向、占有使用、協議內容形成閉環,法院可穿透出名人否認,認定借名關系成立。
“確認合同有效”是確權的重要前置步驟
在出名人不配合時,先通過訴訟固定協議效力,可防止其后續主張協議偽造,為下一步確權或強制過戶掃清障礙。
普通商品房借名風險低于政策房,但仍有隱患
雖然協議有效,但若買受人未來不具備購房資格、房屋被查封或出名人配偶主張權利,仍可能無法過戶。需要及時要求過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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