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讓我啊
我讓你
文明讓出好心情~
可現實是
有的駕駛人不僅不讓
甚至他壓根兒不知道
如何讓
今天這一篇都是干貨
趕緊收藏學起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這是發生在2023的一起典型交通事故。當天,權某某駕駛商砼車沿宜陽縣S24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李賀大道交叉路口時,與由南向北行駛孫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該起交通事故導致孫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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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交警部門認定,權某某駕車通過交叉路口,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駕車出行時
該如何正確讓行?
讓我們一起來學習
各種情況到底該誰讓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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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右側車輛優先
在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十字路口,前進方向的右側車輛擁有優先路權,需要讓右側車輛優先行駛。

NO.2
轉彎讓直行
在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十字路口,右轉或左轉的車輛需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


NO.3
右轉讓左轉
在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十字路口,右轉的車輛需讓左轉的車輛優先通行。

NO.4
有讓行標志須讓行
有讓行標志的路口,需由設置讓行標志的一方讓行。

NO.5
掉頭讓直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洛陽交警提示
在沒有交通信號燈與交警指揮的路口
并不是可以隨意穿行
更應該謹慎駕駛
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
離不開一個“讓”字
希望廣大交通參與者
心中牢記
減速、觀察、慢行!
來源:洛陽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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