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紹興柯橋警方發布了關于網傳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且涉嫌頂包的警情通報。通報基本內容是金晨駕車與徐某青、劉某祎同游紹興。駕車途中為了避讓一條狗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輕微傷。金晨因為臉部受傷急于就診,就和劉某祎打車去了上海的醫院就醫,留下徐某青在現場處理交通事故。在交警調查過程中,徐某青謊稱自己是駕駛員,交警經過初查判斷為單車事故,且未發現異常情況,于是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經過警方調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
一句話總結,確實有頂包,但是金晨不知情,是徐某青自作主張頂包,且沒有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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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事情到這里也就是真相大白了,但是楊律師從這份警情通報中看到有三個疑點沒有說清楚。
第一點,既然已經查清是頂包是徐某青自作主張,為什么沒有對徐某青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必須要被拘留。根據警情通報,金晨交通肇事案發生在2025年3月16日,到現在已經快一年了,為什么還沒有對頂包人進行行政處罰?頂包可不是小事,當年謝霆鋒因為交通肇事頂包案,被指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最后香港法院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頂包人成國定被判監禁四個月。
第二點,紹興的道路上有監控,當時交警為什么沒有查看道路監控視頻,而只聽信違法嫌疑人徐某青一人陳述?當年謝霆鋒交通肇事頂包案,警察到達現場后,因為沒有監控,調取了行車記錄儀并詢問了目擊證人,證實謝霆鋒駕車肇事后乘坐張柏芝的車離開。如果沒有狗仔隊爆出相關信息,是不是這個案件就被頂包蒙混過去了?
第三點,警情通報稱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未獲得實際理賠不代表沒有騙保行為。完全可能已經向保險公司騙保,只是因為其他原因終止騙保。這種未獲得保險公司實際理賠的情形構成騙保未遂或者保險詐騙未遂。
雖然是一份簡單的警情通報,我也希望警方能就這三個疑點進行深入調查并公布后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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