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邸越洋)因貸款出借后未被歸還,原告牛女士將被告楊甲、楊乙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償還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判決楊甲、楊乙返還牛女士210092.42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計算的資金占用費。
原告牛女士訴稱,她與楊乙于2022年12月登記結婚。楊甲與楊乙系兄弟關系,二人與她商議,使用她的身份向銀行貸款,將貸款發放至她名下銀行賬戶,貸款本息均由楊甲、楊乙償還。牛女士收到第一筆貸款12.1萬元后直接轉給楊甲,第二筆貸款30萬元分兩筆15萬元由楊甲、楊乙與她一起到銀行取現,取現后當場交給楊甲、楊乙。后每月由楊甲、楊乙將兩筆貸款本金和利息償還至牛女士銀行賬戶后,她按期償還給銀行。但楊甲、楊乙多次未按約定的期限還款,導致牛女士背負大額貸款,故訴至法院,要求楊甲、楊乙償還借款293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楊乙辯稱,牛女士給楊甲轉款12.1萬元,系因楊乙銀行卡無法使用,故讓牛女士向楊甲轉賬,楊甲已經將12.1萬元全部轉給楊乙;楊甲系楊乙的哥哥,案涉款項和楊甲沒有關系,楊甲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楊甲、楊乙和牛女士之間均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對牛女士所述款項不認可亦不同意償還。
被告楊甲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14日,牛女士貸款12.1萬元,分36期還款,每期還款4159.04元。次日,牛女士向楊甲轉賬12.1萬元。12月17日,牛女士貸款30萬元,分36期還,每期還11658.92元。2022年1月,牛女士兩次支取現金15萬元,交給楊甲和楊乙。自2021年12月起楊乙每月15日左右向牛女士轉賬用于償還貸款,還款金額共計228460元;2022年2月、3月、7月,2023年3月、5月及8月之后未按照約定支付,貸款由牛女士自行償還。12.1萬元貸款已于2024年12月結清,30萬元貸款已于2023年10月結清。2023年,楊甲補簽40萬元借條,載明借款人楊甲,擔保人楊乙。2023年7月,楊乙出具兩張欠條,金額共計302000元。牛女士曾向楊甲微信催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關于取得案涉款項的主體與款項金額,證據顯示牛女士將12.1萬元于2021年12月15日轉賬至楊甲銀行賬戶,楊乙自認后續收到上述款項;牛女士主張將30萬元現金交付于楊甲、楊乙,結合牛女士提交的取現記錄、楊乙出具的兩張欠條、楊甲出具的借條、牛女士向楊甲的微信催款記錄等,且楊乙每月向牛女士轉賬的還款金額與牛女士兩筆貸款之和每月需向銀行償還貸款金額相當,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該30萬元款項已現金交付于楊甲、楊乙。因案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無效,楊甲、楊乙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楊甲、楊乙實際占用了牛女士從銀行貸出的42.1萬元,現案涉兩筆貸款均已清償完畢,楊甲、楊乙應向牛女士返還資金及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方式按照牛女士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45%計算。楊乙已返還228460元,所還款項中超出資金占用費部分,應折抵本金。經核算,截至楊乙最后一次還款的2023年8月15日,楊甲、楊乙尚需返還牛女士210092.42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以210092.42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45%計算。對于牛女士主張超出前述認定金額范圍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楊甲、楊乙返還牛女士210092.42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計算的資金占用費。宣判后,楊甲、楊乙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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